各县 (市、区 )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 据《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 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规范行政 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 面推进法治赣州、平安赣州建设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增强行政机 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增 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互了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 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参加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会。
二、明确工作要求
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 加听证会。
( 一 ) 行政复议听证会召开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应当召开听证会审查:
1. 申请人为 10 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2.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 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自然 资源权属确认、环境污染等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 影响公民重大生命财产权益、有关法律适用或裁量标准争 议较大、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案件;
5.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案件。
(二) 行政复议听证会组织程序
1. 行政复议机关在举行听证会前 5 个工作日向行政机关及相 关当事人制发书面通知,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 主持人姓名等听证事项。
2.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前 3 个工作日确定参加人员,书 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并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负责人身份证 明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在举行听证会前 3 个工作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经 审查,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不超过两次, 延期总时限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三) 行政复议听证会参加人员要求
1. 参加听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案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2.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会的,由分 管案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听证会。
3. 有共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共同被申请人属于同一 行政层级的,原则上由行政行为主要经办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 也可由共同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共同被申请人不属于同一行政层 级的,层级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听证。
4.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前通过听取 案件汇报、研究案件细节、讨论调解预案等方式做好准备工作;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客观陈述,依法履行举证、 质证、答辩等义务。
( 四 ) 其他工作要求
1. 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采取公开 形式听证,有关单位及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2.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可邀请行政复议 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参与。
3. 坚持 “调为先、和为贵”原则,围绕 “案结事了人和”目标,采取“听证+调解”模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三、严格督导考核
( 一 ) 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行政复议听证会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定期听取汇报,加强日常调度。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经办机构 ( 司法局) 要加强对 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 强化分析报告。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经办机构 ( 司法局 ) 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台账, 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成效、分析问题,并予以通 报。相关情况要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 同志报告。
(三) 强化考核监督。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经办机构 ( 司法局 ) 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 设考评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率不达标、应 当由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而未按规定参加的,在相关考评 中予以扣分。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