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据我了解,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高位推动,取得了显着成效。请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比较,有哪些制度上的创新?
市行政复议中心负责人王建亮: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位推动,各部门协同发力,强力推进行政应诉工作提质增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2018年的20.03%上升到2021年的97.63%,今年1-10月为97.6%,连续位居全省前列,其中2021年位列全省第一,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100%。可以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正如这位记者朋友说的,取得了显着成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做法。
今年10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我市在总结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比,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
一是狠抓关键少数,凡以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三条规定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而我们建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明确规定凡以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只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其他副职领导不属于参加听证的负责人。同时针对共同被申请人,我们要求上级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听证。这些规定,都与行政应诉存在明显差别。
二是强化职责担当,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重在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不是当花瓶,来作秀表演。我们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前应当通过听取案件汇报、研究案件细节、讨论调解预案等方式做好准备工作,做到提前熟悉案情,在听证过程中努力做到“能发声、敢拍板”。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暂时不能参加听证会的,我们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应在举行听证会前3个工作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不超过两次,延期总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通过这些硬性规定,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到场、必须到场,面对面与行政相对人辩论,听取诉求,最终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这也是我们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则第二个最大不同。
三是坚持“听证+调解”,缓和“官民”矛盾推动争议柔性化解。听证会结束后,在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向前提下,我们将发挥“枫桥经验”做法,积极开展“趁热打铁”式的联动调解劝解。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加听证会,能够更清楚直接地了解案情,真实地感受到民情、民怨,现场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并可以当场表态,协调行政纠纷,快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文件下发后不久,我们就于11月4日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听证会,就成功调解了一起罚款12余万元的处罚案件,取得了显着的示范效果。这些创新举措,都有别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规定,也是我们在全省的首创。
2.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赖徽棠: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主要是以开庭方式进行。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们行政复议审理案件原则上是书面审查。最近,我们注意到,10月31日全国人大在其官网发布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在线公开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审查方式包括了听证、调查询问等多种方式。因此,即使按照新法修订草案的要求,我们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组织召开听证方式审理的,也仅是一部分,相比行政诉讼要少很多。我们的规定,也完全契合这一法律的修订宗旨。所以,我们规定以下几类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原则上应当召开听证会审查,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听证会。
第一类,是申请人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对于申请人为10人以上的,我们认定为重大案件,明确应当组织召开听证。
第二类,是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比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健康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因此,我们决定将此类案件列入了原则上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类,是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环境污染等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考虑到,对于此类案件召开听证会,可以最大限度的架起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沟通桥梁,既有利于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加强老百姓对征收工作的监督。
第四类,是影响公民重大生命财产权益、有关法律适用或裁量标准争议较大、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案件。一直以来,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始终将复议职权融入经济发展大局中,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保驾护航,助力“双一号”工程。因此,我们决定将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引发的案件,也纳入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审理的范围。
第五类,我们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案件,都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审理。
3.问:请问市里面有什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呢?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范平:下一步,市里将采取以下措施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依法治市办、各县(市、区)委依法治县(市、区)办、市、县(市、区)司法局将从全局出发,紧扣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由市、县(市、区)司法局牵头建立与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联动机制,定期交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存在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反馈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结束后,填写相关表格,逐案登记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情况,并每半年由市政复议机构汇总一次,反馈至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二是建立案件统计分析上报制度。市司法局定期统计梳理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并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三是建立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采取定期通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提醒。
三、加强考核考评和监督。市里将把各地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会出声”效果纳入监测评价范围,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熟悉案情、依法履职,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听证、在参加听证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所反映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在相关考评中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我们鼓励并引导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挖掘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出声出效果的单位和人员,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丰富宣传方式,适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发布典型案例。
解读单位: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司法局
解读人: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范平、行政复议科科长赖徽堂、行政复议中心负责人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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