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建字〔2022〕7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50条、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80条及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60条具体贯彻措施,严密防范燃气安全重大风险,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安全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
各单位要将《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安全负面清单》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及用户,组织企业常态化认真学习研读,深刻领会实质,准确把握要点,分类对照查摆问题,制定和落实有效措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严格对照清单的负面行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管理上的缺陷漏洞,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附件: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安全负面清单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安全负面清单
序号 |
检查对象及类别 |
负面行为 |
法律法规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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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 企业
燃气经营 企业
燃气经营 企业
燃气经营 企业
燃气经营 企业
燃气经营 企业
燃气经营 企业
燃气经营 企业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书。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超越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超越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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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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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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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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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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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超出燃气经营者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燃气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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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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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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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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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未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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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向用户提供燃气。 |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向未签订合同的用户提供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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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未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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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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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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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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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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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未审批。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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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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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和个人
相关单位 和个人 |
存在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九)盗用燃气。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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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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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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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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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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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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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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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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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用户使用燃气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用户使用燃气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一、《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用户使用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配合燃气经营者定期检查,确保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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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引入管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四、《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14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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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未设置套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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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用气场所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引入管处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5 高层用户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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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未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7 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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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具连接软管长度大于2米,有接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或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并不应有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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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用户管道未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9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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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有下列行为:采用明火试漏;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将钢瓶倒置使用;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10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有下列规定:(1)不得采用明火试漏;(2)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3)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4)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5)不将钢瓶倒置使用;(6)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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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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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物内的厨房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物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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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燃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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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组间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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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气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