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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2-06-02 17:38:42访问量:

        赣市公积金字〔2020〕48号

          关于印发《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管理办法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政府《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申请人(即申请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下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提取政策等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且拒不退还住房公积金的或所购房屋频繁交易拒不退还住房公积金的;

        (三)其他利用虚假材料或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申请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中心贷款政策等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且拒不归还贷款的;

        (三)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连续六个月以上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经市中心驻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审核认定其为申请贷款后恶意逃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

        (四)其他利用虚假材料或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四条 对骗提骗贷行为的防范、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防范措施

        第五条 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重点宣传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做好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骗提骗贷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

        第七条 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

        第八条 定期对内部管理、政策执行、风险防控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监管和检查,重点检查资金风险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情况。

        第九条 加强思想、业务素质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廉洁从政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业务技能,提高办理要件真伪的甄别能力。

        第十条 实施绩效考核,把防范和处理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作为重点纳入各部门年度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中。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与公安、不动产登记、民政、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相关信息,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和办理要件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压实责任主体,将治理骗提骗贷等住房公积金行业乱象、扫黑除恶工作与日常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办事处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留存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并告知申请人事由。

        第十四条 办事处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配合办事处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办事处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骗提骗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中心核准;

        (二)骗提骗贷行为涉黑涉恶的,报市中心扫黑办,经市中心扫黑除恶线索研判小组集体研判后再作处理。

        (三)骗提骗贷事实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立即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事由。

        第十六条 市中心根据办事处处理意见,经核准后下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 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 复议诉讼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 市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日期。

        第十七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申请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办事处提出陈述、申辩。办事处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办事处应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办事处应当自送达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对具有骗提骗贷行为的申请人纳入管理系统黑名单,在5年(含)内暂停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退休、死亡和出境定居提取除外)。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应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报送至其工作单位。申请人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委监委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应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通过市中心网站等媒体向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应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有权要求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不履行处理决定书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以及涉及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办事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办事处将通过市中心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开,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犯罪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中心扫黑办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科室、办事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市中心内部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中心扫黑办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的;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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