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4 |
事项主题 |
提取服务 |
事项名称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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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积金缴存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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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湖南部分城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及在省内其他城市购商品住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4、符合其他提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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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购买二手房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的银行存折(卡); (3)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4)完税证明和增值税发票。 注: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拍卖住房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的银行存折(卡); (3)拍卖成交确认书; (4)拍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5)完税证明和增值税发票。 注: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商品房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的银行存折(卡); (3)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4)首付款税务票据。 注: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的银行存折(卡);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的银行存折(卡);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的银行存折(卡); (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 注:缴存职工除按原有政策规定就本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能获取相关电子证照的,可不提供证照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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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流程图) |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分中心受理初审→归集提取科审批→支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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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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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赣市公积金字[20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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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对需要相关单位协查后的提取,协查后准予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取申请人对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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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各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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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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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 理时间 |
支持手机APP、赣服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