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1.首次违法的; 2.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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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