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2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大道537号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八五一台赣州八五一台迁建发射系统(项目编号:GZDX2021-GZ-G001)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限定了投标保证金形式;商务评分部分投标人荣誉采用企业信用评分,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限制中小企业;投标人业绩采用特定金额,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售后服务方案要求五星售后服务认证,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限制中小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以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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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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