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XTC2021-GZ-G009
二、项目名称: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医院全院监控系统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地 址: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章贡区文清路1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医院全院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GZ-G00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由于调查需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本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和2021年12月31日向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下发了2份《关于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将投诉处理决定期限延长共计30日。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代理公司没有依法公示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涉嫌违法。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代理公司“没有依法公示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涉嫌违法”,代理公司答复“贵公司提及中标公示的内容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后台自动获取,我司无法进行操作,故无法公示相关内容”,如此回复,明显推责,在公示文件中添加附件,依法将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予以公示是容易做到,也是代理公司履行法律职责必须做的,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无关。
2.中标人涉嫌虚假应标。事实依据:我公司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中标人本次投标所投的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为海康公司产品,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的要求,为负偏离,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招标文件要求“支持报警≥7进3出,音频≥2进2出,具有485、BNC接口”,而中标人所投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为“7进2出”。
被投诉人称:
1.我司中标公示的内容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后台的内容填写,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由系统自动获取我司无法进行操作,故无法公示相关内容。
2.我司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人此次投标所提供的品牌、型号与投诉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同一品牌、型号,故无法判定其所提及的诉求。所以同时我司也提醒采购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核实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一是经本机关网站查询,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年12月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项目结果公示,未公示中标标的的具体规格型号、服务要求等信息,不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责令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补充发布项目结果公告,对主要中标标的的具体规格型号等信息依法在指定网站上公告。投诉事项1属实。
2.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该项目招标文件“二、采购需求 ”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标明“11、支持报警≥7 进 3 出,音频≥2 进 2 出,具有 485、BNC 接口”,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且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明确该项“响应/偏离”情况为“响应”;二是经本机关两次组织召开见证会议,论证结论为“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公京检第2101110308号),显示“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符合“支持报警≥7进3出”的技术参数要求。现场提供了标准型号的“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i)DS-2DP16ABCDEZIFG-UVW/XYL”设备并演示,演示结果表明“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i)DS-2DP16ABCDEZIFG-UVW/XYL”符合“支持报警≥7进3出”的技术参数要求”。综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标产品全景红外网络摄像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支持报警≥7进3出”技术需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财政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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