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南康、赣县、赣州经济技术发开区、蓉江新区分局,市局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帮扶助推复工复产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0〕3号)、《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主动服务机制砂产业发展,保障机制砂原料供应,现就服务保障机制砂产业发展的10条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优先保障河道采砂。经水利部门论证的采砂河段需要划出生态红线的,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的原则,支持优化生态红线,增加河道采砂能力。
二、支持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对资源枯竭或采矿权边界不合理的小型砂石采矿权,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先依法关闭,再合理确定矿区重新出让采矿权,进一步优化砂石土允许开采区或集中开采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三、支持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对符合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且资源尚未枯竭的砂石采矿权,到期后支持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四、支持综合利用采矿废石。钨、萤石、长石、脉石英等非建筑用石料矿山综合利用砂石的,按照开发利用(或三合一)方案剥离或掘进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或粘土),在符合环保、水保、安全、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矿山综合利用废石。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支持加工成机制砂。
五、鼓励出让中型以上储量规模的采矿权。在符合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出让资源储量1000万立方米(中型)以上的采矿权,服务保障机制砂产业发展。
六、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在其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山(或掘进)、平整场地形成的石料(或粘土)供本项目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七、允许延期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以及不能按时交纳交易服务费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签订、交纳,不收取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
八、允许延长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期限。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备齐相关申报资料,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对有效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申请说明,并在全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有效期内未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申请说明,在Ⅰ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九、延长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限。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限由2020年6月30日往后延期,延期时间为我省发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启动至解除的时长。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十、倡导“不见面办公”。对矿业权审批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三合一”方案审查、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等事项,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函审方式,不再进行线下(或专家集中)评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