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管理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对市属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2 |
对县(区、市)属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
3 |
对执行档案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检查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 |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涂改、伪造档案,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 |
|
6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市级对县(区、市)综合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7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8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9 |
对县(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
10 |
对拟销毁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造具清册备案 |
对拟销毁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造具清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1 |
对拟销毁的县(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造具清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12 |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查 |
利用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3 |
利用县(区、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
14 |
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5 |
抽样取证 |
|
行政强制 |
市 |
|
16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和征购 |
|
行政强制 |
市 |
|
17 |
对违反档案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8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行政强制 |
市 |
|
19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行政强制 |
市 |
|
20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市档案管理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20项,其中市级12项,县级4项,市、县共有4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强制6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 |
二、文广新旅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文广新旅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属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2 |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7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审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8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9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0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1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12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3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同级政府)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市政府) |
行政许可 |
市 |
|
1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设置接收境内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5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市辖区及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6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无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8 |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9 |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
|
行政许可 |
市 |
|
20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21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22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3 |
印刷宗教用品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印刷含有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省直单位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24 |
印刷宗教用品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印刷含有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省直单位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25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26 |
对违反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7 |
对违反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9 |
对违反娱乐场所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4 |
对违反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 |
对违反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6 |
对违反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7 |
对违反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8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9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0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1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电视剧制作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2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3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4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5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6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7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严格遵守有关批复要求从事中外合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和播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8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9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0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1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从事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2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3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4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5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6 |
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7 |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8 |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省级以下)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9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0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1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2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3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4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5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6 |
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7 |
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8 |
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9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0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1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单位违规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2 |
对违反复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3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4 |
对违反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5 |
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处罚 |
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6 |
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处罚 |
着作权纠纷调解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7 |
对违反电影管理规定、擅自将未取得公映许可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8 |
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79 |
查封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80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81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2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江西省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4 |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5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6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7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8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9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0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1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2 |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3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4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5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6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考古发掘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7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8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9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修缮,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0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1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2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3 |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博物馆展览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4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5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6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7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8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付费频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9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0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1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2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3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4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5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6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7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8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9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0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擅自使用频率、未按许可参数使用频率(小功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1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2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3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广播电视行业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4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未取得频率许可擅自购买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未按频率许可参数购买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5 |
对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违规省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6 |
对是否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7 |
对是否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省级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8 |
对是否违反专网定向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9 |
对是否违反专网定向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0 |
对是否违反专网定向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1 |
对是否违反专网定向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2 |
对新闻出版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3 |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4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135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136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审认定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137 |
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降低其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38 |
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139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有关管理规定行为举报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140 |
社会艺术考级类相关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41 |
社会艺术考级类相关备案 |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42 |
社会艺术考级类相关备案 |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43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备案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市属国有馆藏文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44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非国有市级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45 |
旅行社相关备案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46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
市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47 |
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48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核报同级政府)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49 |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核 |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0 |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核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核报同级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1 |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核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2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53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54 |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55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调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6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57 |
印刷委托书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58 |
对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
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9 |
省内电影院线公司设立审批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60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6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6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63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64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行政许可业)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65 |
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核报市政府)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66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67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68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69 |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70 |
印刷委托书备案 |
省外书刊在省内印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71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文广新旅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71项,其中市级21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150项;行政许可36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53项,其他行政权力21项。 |
三、侨务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委统战部(市政府侨办)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2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
“三侨考生”和港澳同胞子女中考加分身份证明 |
行政确认 |
市 |
|
3 |
归侨、侨眷、华侨身份证明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市侨务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项,其中市级2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1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确认2项。 |
四、互联网信息系统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委网信办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
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 |
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不按要求对有关违法信息采取措施,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向有关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4 |
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5 |
发布或者传输违法违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 |
对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 |
对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有关规定的处罚 |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未报请安全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9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采编业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总编辑设立不合规或未报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保障措施不合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传播平台服务未落实网络实名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审核公众账号相关信息或未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 |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未按要求与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不合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 |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未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 |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 |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处置举报信息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和其他相关细则、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按规定设置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力义务、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在显着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按规定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开展广告内容审核巡查、依法处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未按规定文明健康使用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 |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未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管理从业人员不力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6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7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8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主体 责任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市互联网信息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8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38项;行政处罚35项,行政检查3项。 |
五、发展改革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发改委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2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 |
220KV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新建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油气(长输)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 |
跨县(市、区)新建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油气(长输)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对违反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 |
对违反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 |
对违反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窃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使用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建设单位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 |
对重点(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的处罚 |
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5 |
对实施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处罚 |
对跨县(市、区)的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6 |
对实施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处罚 |
对跨县(市、区)的直接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7 |
对实施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处罚 |
对跨县(市、区)的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8 |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 |
对重点(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
20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 |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 |
对有关单位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和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3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4 |
对公共机构节能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5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 |
|
行政确认 |
市 |
|
26 |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及复核裁定 |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7 |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及复核裁定 |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复核裁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28 |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备案 |
油气(长输)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9 |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备案 |
油气(长输)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0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1 |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2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
需公开招标的事项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34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35 |
城市供气设施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36 |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37 |
权限内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38 |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39 |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热电站项目(含自备电站)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0 |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风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1 |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2 |
省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3 |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4 |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5 |
权限内旅游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6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4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47项,其中市级23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24项;行政许可18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行政处罚14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6项。 |
六、农业农村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2 |
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3 |
草种(牧草)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4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县 |
|
5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6 |
农药广告和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 |
|
7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
8 |
省内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登记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9 |
种畜禽(含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父母代场、二级种畜禽扩繁场、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10 |
孵化坊、商品仔畜繁殖场、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11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12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13 |
农药经营许可 |
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14 |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1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
行政许可 |
市 |
|
16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1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生物制品除外)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18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设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1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2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21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22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23 |
执业兽医注册 |
|
行政许可 |
县 |
|
24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
行政许可 |
县 |
|
25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26 |
水产种苗(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除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27 |
渔业船舶登记 |
|
行政许可 |
县 |
|
28 |
水产苗种检疫 |
|
行政许可 |
县 |
|
29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30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特许捕捞除外)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31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32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
33 |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
34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行政许可 |
县 |
|
3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36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
行政许可 |
县 |
|
3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3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
行政许可 |
县 |
|
39 |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40 |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41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及复核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及复核 |
行政确认 |
市 |
|
42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 |
|
|
4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码登记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4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
|
行政确认 |
县 |
|
45 |
动物疫情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46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47 |
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 |
|
|
48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49 |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县 |
|
|
50 |
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核报本级政府)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51 |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5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县 |
|
53 |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54 |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55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56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有关人员变更备案 |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有关人员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5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 |
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58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59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6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农作物种子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61 |
食用菌栽培种经营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62 |
农药经营数据备案 |
在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农药的经营数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63 |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经营农药的经营数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64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65 |
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和培训备案 |
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66 |
渔业船员培训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67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68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69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0 |
乡村兽医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71 |
省内肥料产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72 |
对粮食收购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73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74 |
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赔偿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75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县 |
|
76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异议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县 |
|
77 |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县 |
|
7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县 |
|
79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80 |
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作适当调整的批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81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考核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82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企业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83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4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85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6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7 |
农田建设项目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8 |
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牧草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9 |
对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0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1 |
农药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2 |
肥料登记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3 |
对畜禽(含蜂、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4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5 |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6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兽药经营企业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8 |
动物防疫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9 |
渔业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0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3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4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5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6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7 |
对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检查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8 |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09 |
对违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0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1 |
对未经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农业外来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2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3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以及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5 |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6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7 |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8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9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0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1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2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3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4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5 |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6 |
对农作物种子企业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7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8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9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0 |
对违反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1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2 |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3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4 |
对违反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5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6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7 |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8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9 |
对违反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跨县异地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运、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中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当地未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0 |
对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1 |
对违反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2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3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4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5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6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7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8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9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0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1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2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3 |
对违反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4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5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6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7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假农药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8 |
对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等违法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9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0 |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1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2 |
对违反畜牧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3 |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4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5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6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7 |
对违反畜牧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8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9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0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1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2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3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4 |
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和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物质饲养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5 |
对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6 |
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7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8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9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0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1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2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3 |
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4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5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6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7 |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8 |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9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1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4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5 |
对违反兽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6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7 |
对违反兽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8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9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0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1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2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3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4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5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6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7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8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9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0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1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2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3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4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5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1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0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1 |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2 |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3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5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6 |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7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8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29 |
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0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1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2 |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3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4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5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6 |
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7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8 |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39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0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1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2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3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4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5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6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7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8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49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0 |
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1 |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2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3 |
对销售、收购依法应当具有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4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5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6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7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58 |
对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9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0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1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2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3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4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5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6 |
对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67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8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69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0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1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2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随船配备救生、消防、航行、信号、污物收集处理等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3 |
对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时,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4 |
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5 |
对在规定的期限和受污染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6 |
对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新品种、国(境)外引进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7 |
对违反水产种苗选育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8 |
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79 |
对买卖、出租、转让水产种苗许可证、检疫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0 |
对不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从事水产种苗生产又拒不改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1 |
对出售不合格水产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2 |
对从省外调入水产种苗的,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报,或未经水产种苗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和检疫证书后销售和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3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4 |
对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或者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5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6 |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7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8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89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0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1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2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3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4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船长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5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6 |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7 |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99 |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0 |
对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1 |
对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未按照规定值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2 |
对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3 |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4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5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6 |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7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8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09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0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1 |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2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3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4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5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6 |
对非法交易和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7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8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业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19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0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1 |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4 |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6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7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8 |
8.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29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1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2 |
对奶畜饲养者、生鲜乳收购者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3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4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5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6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操作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7 |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8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39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0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1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2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3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4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5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6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7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8 |
对对农机违章但没有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49 |
对未经批准自行改装、拆装农业机械的;迫使、纵容他人违章的或违章人员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50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1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2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5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54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55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节其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6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必要仓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7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8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9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60 |
查封、扣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2 |
查封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
363 |
封存或者扣押与农业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4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5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6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9 |
隔离、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70 |
暂扣并强制检疫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71 |
紧急情况下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72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73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7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75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扣押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扣押拒不改正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扣押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76 |
扣押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
377 |
扣押拒不改正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
378 |
扣押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
379 |
代作处理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种用、乳用动物,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80 |
代为捕回从境外引进放归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81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和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市农业农村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81项,其中市级15项,县级55项,市县共有311项;行政许可38项,行政处罚251项,行政确认13项,行政强制22项,行政检查24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32项。 |
七、教育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教育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教师资格认定 |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 |
|
5 |
教师资格认定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 |
|
6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7 |
教育系统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 |
教育系统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8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9 |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0 |
民办学校申请合并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1 |
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2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0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 |
对违反民办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 |
对违反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 |
对违反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4 |
对违反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 |
对违反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6 |
对违反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学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7 |
对学校违反体育、卫生、艺术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县 |
|
29 |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 |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 |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4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6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7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8 |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9 |
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0 |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县 |
|
41 |
学生资助 |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2 |
学生资助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3 |
学生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4 |
学生资助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5 |
学生资助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6 |
学生资助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7 |
学生资助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8 |
学生资助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49 |
教育工作督导 |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 |
行政检查 |
县 |
|
50 |
对各教材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中教学地图、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1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2 |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3 |
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4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5 |
民办教育单位年度检查 |
|
行政检查 |
县 |
|
56 |
承担全县教育风险管理督查工作 |
|
行政检查 |
县 |
|
57 |
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监督 |
|
行政检查 |
县 |
|
58 |
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 |
|
行政检查 |
县 |
|
59 |
对学校应急管理的督导 |
|
行政检查 |
县 |
|
60 |
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
|
行政检查 |
县 |
|
61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督查 |
|
行政检查 |
县 |
|
62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县 |
|
63 |
招生考试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
中考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4 |
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的划定 |
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的划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5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66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67 |
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学校评估 |
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学校评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8 |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 |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69 |
县(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 |
|
|
70 |
对义务教育完成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71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 |
|
|
72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
|
73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
|
74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
|
75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
|
76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
|
77 |
对教育事业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
|
78 |
县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比 |
行政奖励 |
县 |
|
|
79 |
县级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 |
行政奖励 |
县 |
|
|
80 |
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县 |
|
|
81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
82 |
普通中学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
行政奖励 |
县 |
|
83 |
自考报名考务费、自考毕业生审定费、自考转籍费、自考办理免考审定费、自考准考证手续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84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85 |
初中学考理化生操作考试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86 |
普高报名考试费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87 |
普高体检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县 |
|
88 |
中招报名费、中招考务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89 |
基础教育教育机构停课报批及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0 |
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1 |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核准(含制定和修改)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2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3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广告和学校章程备案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4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广告和学校章程备案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5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广告和学校章程备案 |
民办学校章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6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的报告或者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7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的报告或者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8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的报告或者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99 |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00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101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02 |
对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重大公益性活动的审批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03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04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05 |
小学停课批准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06 |
义务教育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07 |
义务教育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08 |
义务教育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09 |
义务教育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10 |
中等职业学校、基础教育学校管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11 |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12 |
采取措施使适龄儿童就学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市教育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12项,其中市级1项,县级27项,市县共有84项;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29项,行政检查14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奖励11项,其他行政权力24项。 |
八、科技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科技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违反技术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 |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 |
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行为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 |
科技创新基地认定(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
|
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5 |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
6 |
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类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
7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8 |
新型研发机构核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9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0 |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1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2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3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4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科技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4项,其中市级10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4项;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检查2项。 |
九、工业和信息化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工信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工业企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 |
|
2 |
工业企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 |
|
3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拒绝接受监督、监察,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 |
对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 |
对违反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 |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7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9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 |
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 |
对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4 |
对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5 |
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已实现服务窗口前移 |
26 |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已实现服务窗口前移 |
27 |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已实现服务窗口前移 |
28 |
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的确定 |
|
行政确认 |
县 |
|
29 |
工业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市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29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4项,市、县共有2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检查1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
十、公安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公安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及变更 |
|
行政许可 |
市 |
|
2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3 |
保安员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 |
|
4 |
民用枪支持枪及配购许可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及猎民、牧民配置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5 |
民用枪支持枪及配购许可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民、牧民、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6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省内运输枪支弹药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7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8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 |
|
9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10 |
焰火燃放许可 |
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1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13 |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 |
对违反重点监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 |
对制造、配售、持有枪支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 |
对制造、配售、持有枪支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7 |
对制造、配售、持有枪支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9 |
对仿真枪的认定 |
对县级公安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仿真枪重新认定或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对仿真枪的初次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20 |
射击运动枪支携运证核发 |
内枪支弹药携运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21 |
外国人停居留证签发及注销 |
|
行政确认 |
市 |
|
22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
行政确认 |
市 |
|
23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24 |
户口登记 |
公民姓名变更 |
行政确认 |
县 |
|
25 |
户口登记 |
公民性别变更 |
行政确认 |
县 |
|
26 |
户口登记 |
公民民族变更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7 |
户口登记 |
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8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29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0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
行政许可 |
县 |
|
31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2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3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4 |
校车标牌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35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市公安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5项,市级17项、县级4项、市县共有14项;行政许可20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处罚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
十一、民政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民政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省民政厅从2021年7月1日起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民政部门。 |
3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
5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7 |
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8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9 |
精简退职老职工补助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行政给付 |
县 |
|
11 |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12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13 |
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资金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14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 |
|
行政给付 |
县 |
|
15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16 |
慈善组织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7 |
地名核准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8 |
婚姻登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 |
|
19 |
收养登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 |
|
20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 |
|
|
21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22 |
经营性公墓年检 |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市、县 |
|
2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 |
慈善信托文件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25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6 |
养老机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7 |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9 |
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0 |
对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 |
对违反慈善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 |
对违反志愿服务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4 |
对骗取社会求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县 |
|
35 |
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实施。 |
36 |
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7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8 |
封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封存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9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
4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民政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41项,其中市级5项,县级14项,市县共有22项;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
十二、司法行政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司法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 |
行政许可 |
市、县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6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县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备案 |
7 |
对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 |
对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 |
对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 |
对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 |
对年度检查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律师事务所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 |
|
12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3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4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5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6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7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8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19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0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1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2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3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4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5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6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7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8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29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0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1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2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3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4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5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6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7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8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39 |
对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0 |
对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违反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 |
|
41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2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3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4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5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6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7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8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49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50 |
对违反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内地律师事务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5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3602120070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4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85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登记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86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87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依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88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89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0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1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组织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事项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2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3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违反鉴定程序规定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4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绝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5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6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组织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事项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7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8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99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0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1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2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3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4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5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6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行政处罚 |
市 |
|
107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行政处罚 |
市 |
|
108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109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对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发放补贴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110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对提前终止法律援助的案件发放补贴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111 |
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救助、抚恤优待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112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3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组织建设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4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执业活动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5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公证质量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6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7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档案管理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8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9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0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检查 |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1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检查 |
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2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3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检查 |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 |
|
124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检查 |
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 |
|
125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检查 |
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 |
|
126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检查 |
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 |
|
127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检查 |
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 |
|
128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检查 |
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 |
|
129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检查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行政检查 |
市 |
|
130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实习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31 |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132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和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3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和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4 |
行政复议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5 |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确定、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确定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6 |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确定、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对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7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8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9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市司法行政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39项,其中市级73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66项;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101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检查18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
十三、财政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财政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 |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 |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4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5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 |
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 |
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 |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 |
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 |
对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 |
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12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 |
会计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16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除蓉江新区、于都、宁都、定南、崇义、会昌、寻乌外,其他均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 |
17 |
对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县 |
|
18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县 |
|
19 |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年度报备和注销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除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南康、大余、安远、上犹、瑞金市外,其他均未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 |
市财政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9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4项,市县共有15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人社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3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4 |
C类外国人来赣工作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 |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7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8 |
机关单位流动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核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9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核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0 |
技工院校新增专业设置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1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更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书面报告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14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5 |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 |
|
行政确认 |
市 |
|
16 |
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17 |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审核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8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 |
对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0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及相关待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 |
对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4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 |
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6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以及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其他事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7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 |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9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0 |
扣押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吉祥的价值相当的财务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1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类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考核评估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市人社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2项,其中市级4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28项;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
十五、自然资源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核报同级政府)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核报政府) |
|
行政许可 |
市 |
|
3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4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
5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9 |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1 |
临时用地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12 |
临时建设的审批 |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3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核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4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
15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
16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
17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
18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
19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20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1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22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23 |
矿区范围划定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24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5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6 |
地图(含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核 |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含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 |
|
27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市级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28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拆迁低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低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29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0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关行为的审批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2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3 |
自然资源统一登记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34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35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36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37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38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39 |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0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1 |
国有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以外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2 |
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3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4 |
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力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5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6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7 |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8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9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50 |
土地开垦、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开垦验收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51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52 |
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核报同级政府)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53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54 |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55 |
建设工程基础±0.00复验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56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57 |
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8 |
对本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59 |
对本行政区域内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0 |
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1 |
对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2 |
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3 |
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4 |
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5 |
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6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7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8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9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0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1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2 |
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3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4 |
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5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6 |
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7 |
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8 |
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9 |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0 |
360215002002对本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1 |
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2 |
对违反基本农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3 |
对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4 |
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5 |
对本行政区域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6 |
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7 |
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8 |
对违反土地调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9 |
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90 |
对本行政区域内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91 |
对违反土地调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本行政区域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2 |
对本行政区域内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93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4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5 |
对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7 |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8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99 |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0 |
对将探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1 |
对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2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3 |
对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5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6 |
对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7 |
对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8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9 |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0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2 |
对不依法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3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6 |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7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8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9 |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0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1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2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3 |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4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5 |
对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保护性矿种生产或者将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7 |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选冶矿生产企业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8 |
对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9 |
对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0 |
对运输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1 |
对在禁采区范围采石取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2 |
对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3 |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4 |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5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6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7 |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8 |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1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2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3 |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4 |
对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5 |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6 |
对资质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7 |
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8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9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0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1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2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3 |
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4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5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7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9 |
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0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1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2 |
对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3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4 |
对擅自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5 |
对擅自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6 |
对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7 |
对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8 |
对违反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9 |
对擅自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0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1 |
对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经检查验收即提供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2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3 |
对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4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5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6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法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7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8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9 |
对违反规定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0 |
对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地理信息保管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1 |
对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2 |
对违反规定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3 |
对地理信息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4 |
对违反规定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5 |
对地理信息生产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6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7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8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9 |
对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0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1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2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3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4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5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6 |
对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7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8 |
对违反测绘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9 |
对违反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00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1 |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2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3 |
对违反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04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5 |
对地图审核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6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7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着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8 |
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土地资源开发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9 |
对土地资源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10 |
对土地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11 |
对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对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2 |
对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13 |
对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14 |
对地质勘查、地灾防治、生态修复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5 |
对地灾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16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
|
217 |
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18 |
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19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进行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0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1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管(含测绘资质巡查、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及注册测绘师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是否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3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数据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4 |
对建立并维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5 |
对以测绘为目的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6 |
对测绘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7 |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8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29 |
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
检举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230 |
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
231 |
收取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出让收益的滞纳金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232 |
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233 |
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234 |
矿业权使用费(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
235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236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237 |
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238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
239 |
土地出让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
240 |
土地收益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
241 |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
242 |
土地出让违约金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243 |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4 |
矿业权抵押合同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监理项目备案 |
地质灾害治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6 |
地质灾害监理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247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8 |
测绘项目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9 |
买卖一般保护性古生物化石交易场所指定(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50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251 |
闲置土地处置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52 |
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项目监管 |
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53 |
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项目监管 |
对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54 |
对山水林田湖草项目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255 |
地质勘查和地灾防治项目监管 |
对地质勘查项目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56 |
对地灾防治项目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257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核报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58 |
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监管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259 |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行政许可 |
市 |
|
市自然资源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259项,其中市级213项,县级203项,市、县共有45项;行政许可33项,行政处罚151项,行政确认23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21项,行政征收11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16项。 |
十六、生态环境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2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
3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必须经水路市内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4 |
辐射安全许可 |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5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市级审批(含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转至行政审批局 |
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市级审批(含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
||
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7 |
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 |
|
8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9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
行政许可 |
县 |
|
10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11 |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
|
行政确认 |
县 |
|
12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13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14 |
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较大、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和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的报送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15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 |
对违反排放污染物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 |
对违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 |
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 |
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 |
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备案、报告、现场检查、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4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 |
对违反规定未安装、未按照规定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或者故意损坏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6 |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7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 |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9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4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 |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6 |
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7 |
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8 |
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工程和防止设施的申报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39 |
对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0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1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2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本市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
43 |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对在本市辖区内使用的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
44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检查 |
对本市辖区内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
45 |
对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检查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
46 |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
|
47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8 |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9 |
对违反核与辐射相关规定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0 |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51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52 |
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53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其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设区市级)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市生态环境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53项,其中市级6项,县级15项,市、县共有32项;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2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检查8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 |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住建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3 |
停止供水、供气审批 |
停止供水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停止供水、供气审批 |
停止供气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8 |
对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市本级项目及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由市级行使 |
9 |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 |
|
10 |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11 |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12 |
对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 |
对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 |
对城市建设行业有关工作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 |
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7 |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2 |
物业管理等有关事项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由县级行使 |
23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6 |
城市供水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8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拟此事项为城管部门向住建部门点对点移交资料。 |
29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0 |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1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3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有关事项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6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7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由县级行使 |
38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9 |
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已并联至建筑施工许可事项,并实行“容缺+承诺制”办理 |
40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1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2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3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监督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44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检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45 |
原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售房、补贴出售房过渡全产权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46 |
直管公房住宅安置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47 |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权变更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48 |
解除与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租赁关系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49 |
直管公房维修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50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1 |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县 |
|
|
52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53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4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55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5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市住建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58项,其中市级15项,县级3项,市、县共有40项;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检查8项,其他行政权力30项。 |
十八、交通运输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交通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6 |
港口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 |
|
7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8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9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行政许可 |
市 |
|
10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 |
|
11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2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3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4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6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7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8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20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1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2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设区市内跨区县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4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25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26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
27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2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
2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近三年无办件,对标湾区无该事项。 |
|
30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31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32 |
省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
33 |
省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
34 |
省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
35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36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37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市 |
|
|
38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一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9 |
二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0 |
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1 |
机动渡船渡工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2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 |
|
43 |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4 |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5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勘探、采掘、爆破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6 |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7 |
架设桥梁、索道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8 |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9 |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50 |
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51 |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52 |
打捞沉船、沉物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53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54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
|
55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6 |
港口水域外船舶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7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58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9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处罚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违反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0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违反工程设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1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违反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违反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2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3 |
对违反港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港口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64 |
对违反港口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65 |
对违反港口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66 |
对违反海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7 |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8 |
对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9 |
对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0 |
对违反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1 |
对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2 |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3 |
对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4 |
对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5 |
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水路运输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6 |
对违反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7 |
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8 |
对违反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9 |
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0 |
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1 |
对违反公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2 |
对违反公路养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3 |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84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85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86 |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87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88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89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0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1 |
强制拆除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设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2 |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组织打捞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代履行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3 |
对污染水域行为指定治理的代履行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4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5 |
对超载运输船舶的强制卸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6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7 |
暂扣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持无效车辆营运证或者超出车辆营运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98 |
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9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0 |
对港口经营及使用岸线设施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1 |
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 |
|
102 |
对海事管理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3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4 |
公路路政管理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5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6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07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08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09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年度复核 |
行政确认 |
市 |
|
110 |
城市公共汽车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111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一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市 |
|
112 |
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113 |
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114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15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16 |
船舶登记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 |
|
117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 |
|
|
118 |
光船租赁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 |
|
|
119 |
船舶名称核准 |
行政确认 |
市 |
|
|
120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 |
|
|
121 |
废钢船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 |
|
|
122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
行政确认 |
市 |
|
123 |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
行政确认 |
市 |
|
124 |
海事声明签注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25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26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
行政确认 |
市 |
|
127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128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29 |
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30 |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31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备案 |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32 |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33 |
港口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34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35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36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37 |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备案 |
船舶港口服务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38 |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39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140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41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142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143 |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44 |
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45 |
公路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46 |
水运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47 |
航行警(通)告发布 |
航行通告发布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48 |
航行警告发布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49 |
船舶文书签注 |
《航行日志》签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50 |
《轮机日志》签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
151 |
《车钟记录簿》签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
152 |
《垃圾记录簿》签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
153 |
《货物记录簿》签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
154 |
《油类记录簿》签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
155 |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6 |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7 |
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58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9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60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61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62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且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63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64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165 |
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66 |
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评价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167 |
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68 |
车辆营运证配发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69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7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
171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
17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
173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县 |
|
174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175 |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176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177 |
船舶进出港报告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17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79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80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81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8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8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8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交通运输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84项,其中市级46项,县级8项,市县共有130项;行政许可69项,行政处罚24项,行政确认21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强制15项,行政检查8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46项。 |
十九、水利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水利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行政许可 |
市 |
|
2 |
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 |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8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9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0 |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1 |
利用水闸工作桥兼做公路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2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核报本级政府)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3 |
对违反水法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 |
对违反防洪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 |
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 |
对违反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 |
对违反水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 |
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 |
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0 |
对违反抗旱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 |
对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 |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 |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24 |
关于河道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25 |
关于水文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26 |
关于防汛抗旱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27 |
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28 |
关于水土保持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29 |
关于赣抚平原灌区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0 |
关于农田水利管理的行政强制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1 |
水资源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32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33 |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34 |
对水利工程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5 |
对河道范围内活动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6 |
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7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8 |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有关工作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9 |
对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0 |
对农田水利工作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1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42 |
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43 |
水事(水土流失)纠纷裁决(核报本级政府) |
|
行政裁决 |
市 |
|
44 |
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统一汇交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5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处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6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7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批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8 |
水利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49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初级评审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50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及工程验收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51 |
核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52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5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6 |
取水许可(含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8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59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60 |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61 |
河道采砂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水利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61项,其中市级5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56项;行政许可21项,行政处罚10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 |
二十、商务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商务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3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
4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5 |
自由类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
自由类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 |
|
6 |
自由类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 |
|
|
7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 |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
|
行政检查 |
县 |
|
10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1 |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
|
行政检查 |
县 |
|
13 |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行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 |
对洗染行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7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家庭服务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9 |
对美容美发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企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 |
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3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4 |
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 |
|
25 |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6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27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补证)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28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29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30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到期换证)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31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迁建)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32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网点规划确认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网点规划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商务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2项,其中市级14项,县级1项,市县共有17项;行政许可7项,行政检查19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 |
二十一、卫生健康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卫健委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首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补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6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7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补换)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0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许可(首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1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1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外合资(作)、港澳台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 |
行政许可 |
市 |
|
1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外合资(作)、港澳台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二级专科医院审批权限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二级专科医院审批权限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补证)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二级专科医院审批权限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二级专科医院审批权限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首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二级专科医院审批权限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8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二级专科医院审批权限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9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0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 |
对违反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含职业卫生技术、放射卫生技术、健康检查、诊断、鉴定服务机构等)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 |
对用人单位(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 |
对违反放射诊疗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4 |
对违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 |
对违反国家献血、血液制品管理、单采血浆站、血站及临床用血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6 |
对违反母婴保健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7 |
对违反国家精神卫生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 |
对违反疫苗管理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9 |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 |
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 |
对违反医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4 |
对违反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 |
对违反中医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6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7 |
对违反护士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8 |
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 |
|
39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0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1 |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2 |
对违反消毒产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3 |
对违反抗菌药物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4 |
对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5 |
对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政强制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6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7 |
控制传染病传播的强制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8 |
对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50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51 |
因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封、扣押有关资料、产品、生产投入品及其生产工具、设备、生产经营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52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53 |
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5 |
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6 |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7 |
中医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8 |
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9 |
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60 |
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产品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61 |
医疗机构评审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2 |
尸检机构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3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4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6 |
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核准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7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68 |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点资格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69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70 |
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71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含中医) |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72 |
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3 |
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4 |
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5 |
医疗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接种单位)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6 |
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人体健康有关)实验室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7 |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8 |
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79 |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批准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0 |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1 |
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2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3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4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书面报告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6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结果报告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8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及再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 |
|
8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含跨县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等内容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 |
|
|
8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 |
行政许可 |
县 |
|
|
90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 |
|
9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 |
|
|
92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 |
|
|
93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行政给付 |
县 |
|
|
94 |
交通卫生检疫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县 |
|
95 |
|
行政确认 |
县 |
|
|
96 |
|
行政确认 |
县 |
|
|
97 |
|
行政确认 |
县 |
|
|
98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机构设置内部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99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100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101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102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
103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
104 |
医师执业注册(含西医、中医类执业医师许可,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执业注册(首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0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含执业机构、地点、类别、级别、范围等内容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06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07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含临床、中医、口腔)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08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含临床、中医、口腔)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09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含临床、中医、口腔)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0 |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1 |
护士执业注册 |
医疗机构护士注册(首次)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12 |
医疗机构护士注册(重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3 |
医疗机构护士注册(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4 |
医疗机构护士注册(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5 |
医疗机构护士注册(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首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17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8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1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12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证)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市卫生健康系统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20项,其中市级4项,县级17项,市县共有99项;行政许可39项,行政处罚25项,行政给付5项,行政确认1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21项。 |
二十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
行政给付 |
县 |
|
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
行政给付 |
县 |
|
3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4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6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7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8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9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10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11 |
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 |
|
行政给付 |
县 |
|
12 |
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 |
|
行政给付 |
县 |
|
13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
|
行政给付 |
县 |
|
14 |
部分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农村籍60周岁及以上退役士兵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5 |
参战参试人员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16 |
烈士子女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17 |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批准公布(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8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
行政给付 |
县 |
|
19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补助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20 |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发放 |
|
行政给付 |
县 |
|
21 |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
行政给付 |
县 |
|
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21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5项,市县共有16项;行政给付17项,行政确认4项。 |
二十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2 |
采砂场(不含河道采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
3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4 |
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不含河道采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 |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6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不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 |
|
|
7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范围、跨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以外的的油气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8 |
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范围、跨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以外的的油气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9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2017年下放至县 |
11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2017年下放至县 |
|
12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
行政许可 |
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后下放至县 |
1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后下放至县 |
14 |
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审批权限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
15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
17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8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
除省级负责考核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含中央和省属危化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行政确认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0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履行“三同时”责任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 |
对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 |
对烟花爆竹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6 |
对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7 |
对冶金等工贸企业违反冶金工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及其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 |
对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 |
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强制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5 |
因防汛抗旱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6 |
对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对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
37 |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8 |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市级对县级、县级对乡镇进行救助 |
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0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对防洪设施、防洪工程、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等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县级对乡镇政府进行检查 |
41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预案编制、设施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等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县级对乡镇政府进行检查 |
|
42 |
对防震减灾有关工作的检查 |
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县级对乡镇政府进行检查 |
43 |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县级对乡镇政府进行检查 |
|
44 |
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等工作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县级对乡镇政府进行检查 |
|
45 |
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县级对乡镇政府进行检查 |
46 |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确认 |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47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
48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49 |
有关捐赠行为的备案 |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拟取消。根据社会组织隶属层级分级管理 |
50 |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对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51 |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
52 |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汛期度汛方案备案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19座全国中型水电站,3座大型水电站市级管理,其他由县级管理。 |
53 |
圩堤、水库及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度汛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
54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省级总部其所属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应急预案的备案;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具有三等以下尾矿库、其它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并经营(含运输工具加油站)以及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除礼花弹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冶金、有色、建材等安全风险较大行业的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其子公司(分公司、厂)及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建设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55 |
上述其它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上述以外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急预案的备案;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建设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5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57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58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情况的备案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的易制毒化学品种、数量等情况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2017年下放至县 |
59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
60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核报同级政府)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一般事故县级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市级负责调查 |
61 |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汛期度汛方案批准 |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19座全国中型水电站,3座大型水电站市级管理,其他由县级管理 |
62 |
有管辖权的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跨流域的市级管理,辖区内的县级管理 |
|
63 |
圩堤、水库及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19座全国中型水电站,3座大型水电站市级管理,其他由县级管理 |
|
64 |
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市级调查,其他由县级调查 |
65 |
防汛抗旱应急调度 |
在汛期对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运用调度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跨流域的市级管理,辖区内的县级管理
|
66 |
在抗旱期对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需水量和其他抗旱措施的调度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67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行属地管理 |
68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行属地管理 |
69 |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0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
|
行政确认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范围、跨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以外的的油气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范围、跨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以外的的油气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5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
7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应急管理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77项,其中市级20项,县级17项,市县共有40项;行政许可27项,行政处罚14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检查7项,其他行政权力18项。 |
二十四、林业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林业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普通)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特定情形下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5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行政许可 |
县 |
|
6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三级保护古树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行政许可 |
县 |
|
7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属国有林场) |
行政许可 |
县 |
|
8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 |
行政许可 |
县 |
|
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森林法》第57条第三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2条以外的情形)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0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
行政许可 |
县 |
|
11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面积500公顷以下) |
行政许可 |
县 |
|
12 |
湿地征占用审批 |
城市规划区内湿地占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3 |
草地征占用审批 |
临时占用草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14 |
草地征占用审批 |
在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草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15 |
在草地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及在草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
在草地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16 |
在草地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及在草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
在草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17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划市行政审批局 |
18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划市行政审批局 |
19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划市行政审批局 |
20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21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22 |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批准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市属单位的已划转至划市行政审批局 |
23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24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同一设区市跨县) |
行政许可 |
市 |
|
25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非跨县) |
行政许可 |
县 |
|
26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和对野外特殊用火的批准核报县政府) |
对特殊野外用火的的审批(核报县政府) |
行政许可 |
县 |
|
27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和对野外特殊用火的批准核报县政府) |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28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和对野外特殊用火的批准核报县政府)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核报县政府) |
行政许可 |
县 |
|
29 |
防火期内在草地上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 |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30 |
防火期内在草地上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 |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31 |
防火期内在草地上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 |
草原防火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
3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33 |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核发 |
|
行政许可 |
县 |
|
34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35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6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7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8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9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0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1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2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3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4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5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6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7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改变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8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9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木材经营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0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法转让森林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1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2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转让后未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3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4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55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56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57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损害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58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59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0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或者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1 |
对违反森林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2 |
对违反防沙治沙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3 |
对违反防沙治沙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4 |
对违反防沙治沙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5 |
对违反防沙治沙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6 |
对违反防沙治沙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7 |
对违反湿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8 |
对违反湿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9 |
对违反湿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0 |
对违反湿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1 |
对违反湿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没收捕捞物和耙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2 |
对违反湿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3 |
对违反湿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区湿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4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转让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5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使用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6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草地用地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7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8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9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80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81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2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破坏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3 |
对违反草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4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5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6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7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8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9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非法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0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1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2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3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4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5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6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借展期间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7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8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9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0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1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或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2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3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4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5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6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7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破坏、毁损、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8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9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0 |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1 |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2 |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3 |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新建、改建坟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4 |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采挖花草、树根(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5 |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6 |
对违反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7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8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9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0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1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2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3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4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5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6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7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8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9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0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1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2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3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4 |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5 |
对违反林业质检机构及林产品质量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在食用林产品生产中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硫磺、工业用盐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或者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6 |
对违反林业质检机构及林产品质量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7 |
对违反林业质检机构及林产品质量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8 |
对违反林业质检机构及林产品质量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林产品包装、标识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9 |
对违反林业质检机构及林产品质量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林产品包装、储存、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方面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0 |
对违反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1 |
对违反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2 |
对违反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3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4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5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6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7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8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9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0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1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但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2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了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3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在草地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4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进入草地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5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草地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6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机动车未安装草地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7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草地上丢弃火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8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草地上野外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9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不按野外用火规定在草地防火管制区内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0 |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者未履行草地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1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2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3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4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5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6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7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8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9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0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1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2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3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4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5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6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7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8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9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采伐疫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0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1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2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3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规收购、生产、经营加工松材疫木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4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对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除害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5 |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调运松材疫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6 |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7 |
查封、扣押、封存与破坏森林资源有关的文件、资料、工具、设备、财物或者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88 |
对破坏森林资源、草地后拒不进行生态修复的代履行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89 |
对破坏森林资源、草地后拒不进行生态修复的代履行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0 |
对破坏森林资源、草地后拒不进行生态修复的代履行 |
对非法临时占用草地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1 |
对于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采取代为补回等补救措施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2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林产品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4 |
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封存、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5 |
封存违规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6 |
代为除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虫害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97 |
征收占用草地植被恢复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198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199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200 |
生态公益林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生态公益林补偿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201 |
生态公益林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 |
|
202 |
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县 |
|
203 |
对森林资源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4 |
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5 |
对使用草地、草畜平衡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6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7 |
野生植物保护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8 |
对自然保护地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9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0 |
森林公园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1 |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2 |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3 |
对森林草地用火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4 |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5 |
对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县 |
|
216 |
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7 |
对血防林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8 |
对古树名木死亡的确认 |
|
行政确认 |
县 |
|
219 |
古树名木保护级别鉴定(核报县政府) |
|
行政确认 |
县 |
|
220 |
对草地进行评等定级及草地载畜量的核定 |
草地评等定级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21 |
对草地进行评等定级及草地载畜量的核定 |
草地载畜量的核定 |
行政确认 |
县 |
|
222 |
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及省保障性苗圃的确定和取消 |
|
行政确认 |
市 |
|
223 |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24 |
对及时报告有害生物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225 |
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成绩显着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226 |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227 |
对单位和个人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产品的植物检疫材料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228 |
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检疫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22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等种子生产经营事项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230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31 |
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
对较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 |
|
232 |
责令林产品生产者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林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33 |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
行政奖励 |
市 |
|
234 |
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35 |
对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36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37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38 |
对在全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39 |
对在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40 |
对在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41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42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43 |
对在全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 |
|
244 |
退耕还林工作的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表彰 |
|
行政奖励 |
市 |
|
245 |
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认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46 |
野生动物物种鉴定 |
|
行政确认 |
市 |
|
247 |
种苗行政确认-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48 |
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的确定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49 |
退耕还林跨区域占一补一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250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转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51 |
林木种子采种林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52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53 |
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54 |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同一设区市跨县)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市林业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254项,其中市级17项,县级40项,市县共有197项;行政许可36项,行政处罚152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确认11项,行政奖励15项,行政强制10项,行政检查16项,行政征收2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 |
二十五、金融监管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政府金融办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违反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业务 |
行政处罚 |
市 |
该行政事项为省市暂时性承接旧文件要求,待新文件出台之前,地方金融系统暂不会行使此行政权力,特此说明。 |
2 |
经营动产抵押业务 |
行政处罚 |
市 |
||
3 |
经营未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行政处罚 |
市 |
||
4 |
有对外投资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市 |
||
5 |
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行政处罚 |
市 |
||
6 |
违反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市 |
||
7 |
违反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市 |
||
8 |
违反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市 |
||
9 |
违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市 |
||
10 |
|
违反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市 |
|
11 |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 |
对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 |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 |
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 |
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7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的监督管理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9 |
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 |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除瑞金、兴国、于都、石城、宁都外,其余地区总经理、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转让由市级行使 |
市金融监管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21项,其中市级10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11项;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10项,行政检查10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
二十六、市场监管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对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2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对标准的制定的指导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3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对标准的实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
4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5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6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7 |
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8 |
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9 |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0 |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2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购买样品抽样检验及后续处置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3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管理体系认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服务认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7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
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9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
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比对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
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年度报告和统计等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
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3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4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5 |
责令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或监督销毁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6 |
责令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或监督销毁 |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7 |
对药品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8 |
对化妆品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9 |
责令企业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0 |
查封、扣押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和工具设备有关材料等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31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查检验并公告结果 |
对药品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2 |
对医疗器械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33 |
对化妆品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34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发明专利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市 |
|
35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市 |
|
36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市 |
|
37 |
专利纠纷调解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 |
已委托县级 |
38 |
专利纠纷调解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 |
已委托县级 |
39 |
专利纠纷调解 |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 |
已委托县级 |
40 |
专利纠纷调解 |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 |
已委托县级 |
41 |
专利纠纷调解 |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 |
已委托县级 |
42 |
专利纠纷调解 |
其他专利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 |
已委托县级 |
43 |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44 |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应请求对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45 |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应请求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46 |
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应请求对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市、县 |
|
47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8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49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0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检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1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2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询问特殊标志侵权有关当事人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3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检查与特殊标志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4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调查与特殊标志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5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查阅、复制与特殊标志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6 |
对商标使用行为、代理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7 |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58 |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59 |
查封、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60 |
查封、扣押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和工具设备有关材料等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61 |
对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无 |
62 |
对“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出具 |
对“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出具 |
行政确认 |
市 |
|
63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64 |
责令企业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问题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无 |
6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66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7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 |
对评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
|
69 |
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
|
70 |
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71 |
360631016010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72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73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4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5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6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7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8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经纪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79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经营性培训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80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81 |
对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 |
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2 |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83 |
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84 |
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85 |
约谈生产者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86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7 |
对企业登记事项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88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县 |
|
|
89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抽查 |
行政检查 |
县 |
|
|
90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 |
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和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91 |
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和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2 |
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和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3 |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和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4 |
因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5 |
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6 |
因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7 |
因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8 |
因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99 |
因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0 |
因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1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2 |
因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3 |
因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4 |
因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5 |
因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6 |
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7 |
因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8 |
因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09 |
因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0 |
因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1 |
因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2 |
因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3 |
因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4 |
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5 |
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6 |
因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7 |
因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8 |
因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19 |
因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0 |
因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力,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1 |
因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2 |
因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3 |
因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4 |
因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5 |
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6 |
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7 |
因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8 |
因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29 |
因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0 |
因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1 |
因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2 |
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3 |
因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4 |
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5 |
因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6 |
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7 |
因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8 |
因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39 |
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市、县 |
|
|
140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封存、查封、扣押措施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实施封存;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4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封存、查封、扣押措施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42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封存、查封、扣押措施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43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44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
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45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6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的监督检查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7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48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的封存、查封、扣押措施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49 |
责令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或监督销毁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50 |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1 |
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52 |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53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54 |
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55 |
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56 |
对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认定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57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58 |
查询、复制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59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
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0 |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61 |
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62 |
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63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
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4 |
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65 |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66 |
查阅、复制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67 |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68 |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调查 |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69 |
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70 |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71 |
查阅、复制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72 |
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73 |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174 |
对市场主体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公司与分公司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175 |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76 |
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77 |
对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78 |
对市场主体违反其他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79 |
违反劳动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0 |
违反招标投标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1 |
违反网络安全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2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3 |
违反资产评估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4 |
违反建筑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5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6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187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8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89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以及代表机构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0 |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1 |
对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2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3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4 |
对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处罚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195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6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7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8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199 |
对个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0 |
对妨碍价格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1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2 |
对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3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未执行规定收费政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204 |
对本地区事业单位未执行规定收费政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5 |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206 |
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7 |
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8 |
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09 |
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0 |
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1 |
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2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进行直销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213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4 |
对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5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6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7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8 |
对直销员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19 |
对直销企业违法不支付直销员报酬、不建立和执行退换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0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1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2 |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
对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223 |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4 |
对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5 |
对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6 |
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227 |
对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8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29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0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1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2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3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4 |
对为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5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6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7 |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8 |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39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0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1 |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2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4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5 |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6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7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8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4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0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2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3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4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5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7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8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59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0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2 |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3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4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5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6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7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8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未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6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0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1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3 |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禁止从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4 |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但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5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拒不执行暂停销售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6 |
对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7 |
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8 |
对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79 |
对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0 |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1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3 |
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4 |
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6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7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89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0 |
对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1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2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3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4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5 |
对乳制品销售者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加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6 |
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7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8 |
对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认证的,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等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299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0 |
对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1 |
对食品等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2 |
对销售者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3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4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5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6 |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7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8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0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0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4 |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5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6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7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8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19 |
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0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1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2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3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4 |
对销售者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5 |
对销售者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6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7 |
对销售者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8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29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0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1 |
对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3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5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6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7 |
360231010112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8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39 |
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0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1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与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5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7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8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4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0 |
360231010125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1 |
360231010126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2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3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6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7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8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59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0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1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2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3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4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且拒不改正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5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6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7 |
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的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8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69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0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1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2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3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4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5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6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7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8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7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0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1 |
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2 |
对复检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3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4 |
对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5 |
对生产经营掺杂掺假、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6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7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8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89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0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1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2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3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4 |
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5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6 |
食品生产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7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8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399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0 |
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1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2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03 |
对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4 |
对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5 |
对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6 |
对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7 |
对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8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09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0 |
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1 |
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2 |
对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13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未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6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17 |
对经营者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8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力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19 |
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20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1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2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3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4 |
对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5 |
对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6 |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7 |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28 |
对违反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29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0 |
对拍卖文物企业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1 |
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3 |
对违反拍卖活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34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5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6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7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8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39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0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1 |
对违反旅游市场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42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3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4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5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6 |
对违反《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7 |
对违反《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48 |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49 |
对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0 |
对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1 |
对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2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3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4 |
对违反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注册商标且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55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6 |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7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8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59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0 |
对在使用他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1 |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2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法验证、核查工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3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4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5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6 |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7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8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69 |
360231019016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0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1 |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2 |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3 |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4 |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5 |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6 |
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7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8 |
对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代理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79 |
对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代理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0 |
对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代理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1 |
对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482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3 |
对发布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4 |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5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6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7 |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8 |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89 |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0 |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1 |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2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3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4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5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6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7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8 |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499 |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0 |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1 |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2 |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3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4 |
对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5 |
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6 |
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7 |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8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09 |
对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0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1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2 |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3 |
360231020033对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4 |
360231020034对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5 |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6 |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7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8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19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0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1 |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2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3 |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4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着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5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6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7 |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8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29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30 |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31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32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33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34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35 |
对违反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有关用语规范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536 |
对违反专利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537 |
对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所涉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538 |
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539 |
对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540 |
对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541 |
对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542 |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543 |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44 |
生产、销售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45 |
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46 |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47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48 |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49 |
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0 |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1 |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552 |
360231024002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3 |
对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4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5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6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7 |
对违反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558 |
对擅自将未经鉴定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59 |
对擅自销售、使用未经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0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3 |
对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或未按照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4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5 |
对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6 |
对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7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8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6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人员违法失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0 |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1 |
对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2 |
对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3 |
对违反计量有关规定的处罚 |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574 |
对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5 |
对经检查和限期整改后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6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7 |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8 |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79 |
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0 |
对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1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2 |
360231026010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3 |
360231026011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4 |
360231026012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5 |
360231026013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6 |
360231026014对计量检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7 |
360231026015对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任务的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88 |
对违反认证活动有关规定的处罚 |
36023102700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589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0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1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2 |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3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4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5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6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7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8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599 |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0 |
对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1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02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3 |
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4 |
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5 |
对违反棉花、麻类、茧丝、毛绒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06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7 |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8 |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09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0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1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2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3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未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4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未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未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未符合其规定;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5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6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7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8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未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未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未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19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未按《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未按《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未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不能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未合理贮存,未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0 |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茧丝包装、标识未符合《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1 |
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未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未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2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3 |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4 |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5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6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未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7 |
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8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进行包装未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相一致;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未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未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29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0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1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2 |
对违反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33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4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工业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5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6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7 |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注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8 |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以下规定,情节严重的:①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39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0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1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2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3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4 |
对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45 |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6 |
对违反《中医药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7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8 |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49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0 |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1 |
对违反《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2 |
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3 |
对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4 |
对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55 |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6 |
对违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7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8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59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0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1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2 |
对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63 |
对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4 |
对违反国内贸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65 |
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6 |
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7 |
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8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69 |
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70 |
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71 |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72 |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73 |
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
674 |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
675 |
对违反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
676 |
对违反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五区(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处罚由市级行使;其余各县(市)属地管理,市县均可行使。 |
67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7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79 |
对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定量包装计量、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680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1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2 |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3 |
对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4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5 |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6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7 |
对定量包装商品是否标注净含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8 |
对单件或者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89 |
对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是否相符,且在允许短缺量范围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90 |
对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使用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而擅自使用“C”标志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91 |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或者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92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93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94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95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期限开展被授权项目,或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696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对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697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
698 |
市场主体核准登记 |
公司与分公司(含外资)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699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含外资)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
700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外资)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
70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
|
行政许可 |
市 |
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70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
|
行政许可 |
市 |
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703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704 |
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
705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公司与分公司(含外资)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 |
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706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含外资)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 |
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
707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
708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外资)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 |
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
70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
710 |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县 |
|
|
711 |
涉及市场主体事项备案 |
公司(含外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712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外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
713 |
合伙企业(含外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市市监局只保留外资权限,其余已划转行政审批局。其中外资核准:除瑞金市、宁都县外,全部由市本级核准登记 |
|
714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715 |
对举报直销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716 |
对举报传销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717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1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19 |
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20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发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2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22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23 |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气瓶、大型游乐设施)报废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25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气瓶、大型游乐设施)首次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26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气瓶、大型游乐设施)补证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27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气瓶、大型游乐设施)停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28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气瓶、大型游乐设施)启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29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气瓶、大型游乐设施)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30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31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32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补证)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33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34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35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变更(许可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36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37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3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3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4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4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许可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4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发)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4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44 |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 |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45 |
第一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46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47 |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
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48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49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50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5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5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5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办)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54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755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56 |
医疗器械出口备案 |
医疗器械出口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57 |
医疗毒性药品经营批准 |
医疗毒性药品经营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758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场监管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758项,其中市级74项,县级2项,市县共有682项;行政许可32项,行政处罚503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检查100项,行政裁决11项,其他行政权力90项。 |
二十七、民族宗教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2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
4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在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影响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5 |
在固定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影响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
|
6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
7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8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9 |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 |
|
10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1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12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13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14 |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
15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 |
|
16 |
对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 |
对宗教团体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宗教院校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9 |
对宗教活动场所(含筹备设立期的场所)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0 |
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1 |
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 |
可以举行外国人参加的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认可 |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23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确认 |
|
行政确认 |
市 |
|
24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5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离任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26 |
符合本宗教规定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 |
|
27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常住人员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28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9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30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印章式样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 |
|
31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事项变更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信教公民代表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32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
33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核准人数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
34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核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35 |
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财务审计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
36 |
民族、宗教团体、基金会年度检查初审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7 |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审核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市民族宗教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市级10项,县级14项,市县共有13项;行政许可15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检查5项,其他行政权力14项。 |
二十八、体育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体育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4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5 |
对违法使用、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对违法使用、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检查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7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与撤销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与撤销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1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2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13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市体育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3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2项,市、县共有11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
二十九、统计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统计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4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5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6 |
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8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9 |
对违反经济、农业普查条例的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 |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 |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 |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 |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 |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4 |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 |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8 |
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19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
20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
21 |
统计调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统计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21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21项;行政处罚16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
三十、人民防空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人防办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
4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封填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7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8 |
对违反人民防空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0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1 |
对违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2 |
对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3 |
对违反人民防空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5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6 |
对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7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8 |
对投资者、管理者不与使用者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不对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19 |
对在人防工程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或者在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口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2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
行政征收 |
市、县 |
|
21 |
对落实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22 |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3 |
对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4 |
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5 |
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6 |
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7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8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
29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30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32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33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
34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封填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35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36 |
人民防空工程封填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37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38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
39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40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41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42 |
权限内除使用异地建设费以外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文件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人民防空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42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0项,市县共有42项;行政许可16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
三十一、乡村振兴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乡村振兴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扶贫开发先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
南康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核报区委、区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2 |
龙南市精准扶贫攻坚站先进单位和个人(核报市委、市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
3 |
兴国县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核报县委、县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
4 |
宁都县脱贫攻坚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核报县委、县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
5 |
崇义县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核报县委、县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
6 |
于都县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核报县委、县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
市乡村振兴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7项,其中市级0项,县级7项,市县共有0项;即行政奖励7项。 |
三十二、医疗保障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违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及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
2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
3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4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5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6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去医疗保险待遇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对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 |
|||||
7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8 |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9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
行政奖励 |
市、县 |
|
10 |
监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 |
|
行政检查 |
市 |
|
11 |
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价格 |
|
其他 |
市 |
|
12 |
对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县 |
|
13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 |
|
行政确认 |
县 |
|
市医疗保障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3项,其中市级2项,县级2项,市县同权9项;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6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
三十三、城市管理系统
对应市级部门:市城管局
序号 |
规范统一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2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4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5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
7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1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2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3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4 |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5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6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7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8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9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0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1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2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3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4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5 |
对违反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6 |
对违反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7 |
对违反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公共租赁房住房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8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29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0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1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2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3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4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5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6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7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8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39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0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1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2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3 |
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4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5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6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7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8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49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0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1 |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2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3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4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5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6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7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8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59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0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1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2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3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4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5 |
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6 |
对违反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7 |
对违反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8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69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0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1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2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3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4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5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6 |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7 |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8 |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79 |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0 |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1 |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2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抗灾设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3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抗灾设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4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抗灾设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5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6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3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7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8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89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0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1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2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3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4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5 |
对违反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6 |
对违反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7 |
对违反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8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99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0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1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2 |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3 |
对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市、县 |
|
104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
行政强制 |
市、县 |
|
105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县 |
|
106 |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审查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0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用地、树木、古树名木审批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0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09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10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
市城市管理系统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11项,均为市县共有事项;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97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