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重点领域信息>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信息

        在线检阅: 搜索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环行罚〔2021〕20号)

        访问量:

        赣市环行罚〔202120

        信丰永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696059624L

        地址:江西省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中段(何家岭)

        法定代表人:邱锋

        根据大气环境科移交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0日,你公司在对车辆赣BAR099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在车辆多次冒出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判定车辆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编号:360722292107201547224760),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站长郭慧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编号:360722292107201547224760);大气环境科提供的2021年7月20日信丰永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赣BAR099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监控视频;你公司提供的收费公示栏照片;你公司开具的《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5063852)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1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细化:“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排气污染物检测费”160元[大写: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98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