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范围
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
贫困家庭是指: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
二、发放标准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3]32号),从2013年1月起,统一城市和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将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城市和农村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和400元统一提高到700元,分别增加130元和300元。
三、申请流程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设区市民政局审批。
在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原则上应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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