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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下放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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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水利厅印发了《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业务主管处(科、股)室参与的齐抓共管联合监督机制。该文件出台后,市局在第一时间转发了该文件,并结合全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市、县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
           一是鉴于目前各县(区)网上交易系统均已开通并逐步完善,水利项目已能够在各县(区)实现网上交易,为提高办事效率,简政放权,又快又好推进水利项目建设,我市从转发文件之日起,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局只对市本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并对各县(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业指导;各县(区)水利局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水利局内设机构职能。根据《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市、县(区)水利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科(股),按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辖区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市、县(区)水利局的业务主管科(股)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我市从转发文件之日起,业务主管科(股)具体负责归口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现场行政监督、招投总结报告备案、投诉事件受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文件要求,今后全市所有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照《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过程中不得抬高投标门槛,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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