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取用水户: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3年7月8日,省长鹿心社以省政府第206号令签发了《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文联合下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管理办法》和《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同步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管理办法》和《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确定。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凡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超过20%-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三倍征收。
二、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月的5号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取用水报表;发电企业应报送上月的发电量。
三、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取水计量,按量缴费。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户的报表,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和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六、征收标准及时间。从2013年开始,分三年将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具体标准及执行时间见附件。
七、由于取用水户的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准确的,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发电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发电量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收水资源费。
八、对安装不合格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九、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附件:1、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
2、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
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3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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