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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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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水资源调度管理行为,实现有序调水,水利部制定了《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10月20日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宣贯工作,调水管理司对《办法》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等做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实现空间均衡的重要抓手;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对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仍面临不少问题,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规范,一些河流有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大部分江河没有编制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调度工作不规范或尚未开展调度工作。

          二是协调不畅,水资源调度涉及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目标保障,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各方共赢。三是支撑不力,开展水资源调度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缺乏技术支撑。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缺乏全国性的调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制定《办法》,对于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统筹解决“四水”问题,助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编制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总结已有水资源调度管理经验基础上,按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要求,站在全流域角度,明确调度目标并开展统一调度;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资源调度管理权限;按照水资源调度管理的系统性要求,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从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编制、调度实施、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环节明确水资源调度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推进水资源调度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重点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调度原则、管理主体、调度责任、协商机制和调度控制要素等。

          第二章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建立了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编制要求、依据、程序、效力等。

          第三章调度实施,明确了水资源调度实施过程中的调度计划调整、调度指令下达、水工程调度管理要求,建立了调度协调、调度预警、生态补水调度、信息共享等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调度年度报告和情况通报、调度考核与评估、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与其他法规规章的衔接、实施细则、施行日期。

          四、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我国已开展水资源调度的主要形式分为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和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如黄河、黑河、南水北调工程等。考虑当前水资源调度管理的工作重点,《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及重大调水工程的地表水资源调度。

          同时,考虑我国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数量众多且情况各异,为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办法》设计了调度名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

          五、关于调度方案与计划

          调度方案和计划是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明确包括调度起止日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以及年度调度目标等内容。

          为确保水资源调度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列入名录的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都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明确年度调度目标。对于用水矛盾突出、水资源调度管理复杂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确定调度管理的原则。为体现调度精准化,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应随着用水情势、工程条件变化而及时调整。

          六、关于水资源调度实施

          为推进水资源调度顺利开展,《办法》规定了调度实施5项机制:

          一是协商机制。考虑水资源调度利益关系复杂,涉及供水、发电、航运等多目标协调,以及调出区、调入区利益平衡,《办法》明确了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通过协商沟通,平衡多方需求,达成共识,实现共赢。

          二是协调机制。为有效增加可调度水资源量,《办法》明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同时,为确保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大基础设施不受冲击,明确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不蓄水。

          三是预警机制。为做好水资源调度响应,充分发挥调度控制作用,做好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文章,《办法》明确出现预警情况时,应当及时发布调度预警,并可采取控制取用水规模、调度重要水库水电站等措施。

          四是生态补水调度机制。为推进复苏河湖生态,规范生态补水改善水生态环境的程序,《办法》细化了实施生态补水调度的条件和要求,要充分论证补水工程输水能力以及水源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五是信息共享机制。水文监测信息以及工程调度信息是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的重要基础,《办法》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单位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以支撑水资源调度精准化决策。

          七、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的水资源调度均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一江河流域或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也有规定。考虑《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事项,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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