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建字〔2022〕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近期全国各地建筑工地施工电动运输车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小推车等电动运输机械)事故频发,在建工程电动运输车辆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工地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的情形
(一)严禁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二)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施工电动运输车辆。
(三)严禁用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载人。
二、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进场管理
(一)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
(二)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对电动输车辆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三)当施工电动运输车辆性能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求时,不得继续使用,施工单位应对相关电动运输车辆组织退场。
三、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使用管理
(一)施工单位须编制相应的使用管理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严禁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并需在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
(三)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单位组织培训,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
(四)对施工电动运输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
(五)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四、加强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停放及充电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停放场所统一有序停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二)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停放时、装载等待时应确保在停车档断电且已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三)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存放地点应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强过程检查。
五、加强施工电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一)应将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在建项目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要加强对施工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有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车辆立即组织退场。
(三)要将“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零容忍”问题,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应将发现的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商标(铭牌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主要技术参数、无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施工电动运输车辆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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