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
(一)安置对象
国家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省级文件
——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
——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1、国企改制过程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2、高校毕业生(含在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村官计划”等专门项目服务期限内的高校毕业生);3、城乡就业困难群体;4、退役军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166号)]
(二)补贴标准
省级标准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 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并与签订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3年。{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09】61号)]
——城市社区、街 道、乡镇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资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得高于700元;行政村的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资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得高于300元。[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166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国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省级文件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09】61号)]
三、名词解释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
3、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省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有一人以上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列入“零就业家庭”援助范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就[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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