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管理,传承和弘扬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本办法所称的“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涵盖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全境,是以保护赣南客家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客家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四条 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明确保护单位,由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媒介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的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定期评选代表性传承人,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指导、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第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 对于在当代社会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记录建档、保存实物、修缮场所、培养传承人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其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支持、引导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二条 对于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运用创意设计和技艺革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通,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状况,有计划地对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培训,提高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所或传承点。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客家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奖惩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的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文化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的特定街区、古镇、村落实行区域整体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区域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开展赣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客家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编辑出版客家文化成果专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依托区域内各类文化生态资源,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景区,广泛开展古村落文化观光游、传统民俗体验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学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创建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小镇和村落,鼓励支持研制和开发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促进客家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旅游产品的载体融入现代生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生产规模、发展前景和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非遗工坊(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充分发挥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利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格局,在空间环境营造中突出非遗特点。加强当地村民及其生活方式的保护和延续,培育和扩大非遗传承人群,促进民俗、村规民约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标准和规范,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维护客家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市级层面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机制,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重要事项,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相关规划,确立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期内将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经费列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县(市、区)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对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