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推行“市县同权”改革建立市县联动审批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推行“市县同权”改革建立
市县联动审批机制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深化“放管服”改革 打造新时代“第一等”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营造比肩粤港澳大湾区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市县联动审批机制,试行“市县同权”改革,实现市县一体化集成审批服务。加大对县(市、区)放权赋能力度,下沉一批市级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推动企业群众办事“不出县、不出园”,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能放则放。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层级的事项,根据县级发展需求和现有承接能力,下放至县级实施;对明确需由市级实施,且审批难度较大、程序复杂、要求高的事项,通过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或服务窗口前移等方式下沉至县级受理或办理。
(二)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明确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权责,推动跨层级审管衔接互动,保障“市县同权”改革落地生效。
(三)重心下移。加强上下工作联动,将更多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配齐配强基层审批专业力量,加强审批业务培训,提升基层承接能力。
(四)减少层级。赋予县(市、区)更大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减少企业群众办事层级,按照“市县同权、市县同办”的原则,充分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理的需求。
三、放权方式
(一)直接下放。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实施层级的事项,根据县级发展需求和现有承接能力,本次明确下放至县级的事项20项,由县级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由县级承接部门实施。
(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对明确需由市级实施,且审查要点明确、标准化程度高的事项,按照审批规则及办理流程,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由县级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报对口市级审批部门后,加盖市级审批专用章。本次下放实质性审核权至县级的事项45项。由市级单位牵头与县(市、区)签订承接协议,制定并明确审核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服务窗口前移。对审批难度大、程序复杂、要求高的事项,在县级服务大厅设置“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由县级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开展形式性审查,推送至市级审批部门办理。本次服务窗口前移至县级的事项53项。
四、主要措施
(一)精简办事流程环节。市直相关单位要对标大湾区,对本系统行政权力事项逐项梳理优化,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细化受理条件、办件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编制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同标准”办理。各县(市、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办理各类改革事项,严禁违规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4月〕
(二)设立“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在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办理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服务窗口前移的市级事项,建立工作机制,事项承接单位要指派专业审批人员进驻专窗,开展咨询、受理、审核、转报、审批等工作,实现“一个窗口对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4月〕
(三)建设“市县联动”审批平台。依托“一窗式”综合受理服务平台,建设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市县联动”审批平台,开发受理推送、县级报备(批)、审管信息推送、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市县同权”事项全流程线上闭环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6月〕
(四)加大业务指导培训。市直相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调整,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梳理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县(市、区)办理业务。鼓励开展线上培训,市直有关单位要指定专职线上“业务指导员”,及时解答县(市、区)业务问题,指导开展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五)明确审批监管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审批监管责任。对直接下放的事项,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级审批单位对审批结果负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事项,县级单位履行实质性审核责任,市级审批单位对审批结果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对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市级审批单位对审批结果负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同权”改革事项承接情况的监督,对承接不到位的,按程序收回权限。〔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5月〕
(六)完善审管互动机制。依托“市县联动”审批平台,建立完善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审批单位办结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推送同级监管部门;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跟进开展监督检查,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批单位,并及时反馈监管信息,实现审管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5月并长期坚持〕
(七)强化数据互通共享。深化政务数据汇聚开放共享,推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在“市县同权”改革中的运用。制作审批事项电子印章,加快业务系统与市电子证照库的对接,进一步完善证照管理服务流程,推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变更和注销,将证照数据实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5月并长期坚持〕
(八)提升审批服务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加大对审批编制人员、办事场所及经费等保障力度,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接下放事项。按照“上下对应”的原则,比照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清单,将县级事项二次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推动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体制融合,实现政务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同权”改革是市委、市政府对标大湾区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重大决策,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一线人员各司其职的推进机制,于3月2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确保事项“接得住、办得好、管得稳”,高质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狠抓工作落实。市行政审批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督导检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直有关单位要立足全市大局,牵头本系统“市县同权”改革工作,做到减权不减责,放权不放任;各县(市、区)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勇于作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开门搞改革”,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升宣传效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全面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
附件:1.“市县同权”改革直接下放事项清单(20项)
2.“市县同权”改革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清单
(45项)
3.“市县同权”改革服务窗口前移事项清单(53项)
4.推行“市县同权”改革主要任务分工表
附件1
“市县同权”改革直接下放事项清单
(20项)
序号 |
市级实施 单位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质量核验和鉴定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
4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
行政确认 |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
行政确认 |
|
7 |
市行政审批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森林法》第57条第三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2条以外的情形 |
行政许可 |
|
8 |
市行政审批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建(构)筑物二层(含)以上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审批(不含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置及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
行政许可 |
由章贡区行使 |
9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
10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核准 |
行政许可 |
|
|
11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核准 |
行政许可 |
|
|
12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由章贡区行使 |
13 |
市住建局 |
商品房现售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由章贡区行使 |
14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由章贡区行使 |
15 |
市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由章贡区行使 |
16 |
市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由章贡区行使 |
17 |
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由章贡区行使 |
18 |
市住建局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由章贡区行使 |
19 |
市住建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由章贡区行使 |
20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由章贡区行使 |
注:直接下放的事项由除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外的各县(市、区)部门承接。
附件2
“市县同权”改革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事项清单(45项)
序号 |
市级实施 单位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4 |
市自然资源局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5 |
市自然资源局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6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农用地的 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7 |
市自然资源局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承包经营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9 |
市自然资源局 |
林地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10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11 |
市自然资源局 |
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12 |
市自然资源局 |
更正、异议、查封、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
13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14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15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改变 用途审核 |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16 |
市自然资源局 |
因工程建设需 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 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审核 |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17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18 |
市自然资源局 |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
19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 规划验线 |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20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基础 ±0.00复验 |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21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项目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同办 |
22 |
市自然资源局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拆迁低等级永久性 测量标志或者使低 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 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23 |
市自然资源局 |
划拨土地使用 权和地上建筑 物及附着物所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所有权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24 |
市行政审批局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25 |
市行政审批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
26 |
市行政审批局 |
出售、利用省重点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
27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涉及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28 |
市行政审批局 |
燃气经营 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29 |
市行政审批局 |
水利工程 竣工验收 |
新建小(1)型水库(闸),新建跨县域的小(2)型水库(闸),改扩建、除险加固坝高50m以下的中型水库(闸)、小(1)型水库(闸)初步设计文件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30 |
市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31 |
市农业农村局 |
猎捕省重点保护 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
32 |
市农业农村局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 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
33 |
市农业农村局 |
出售、利用省重点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
34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认定 |
农民合作社市级 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35 |
市农业农村局 |
示范家庭 农场认定 |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36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由市级登记的市场主体) |
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同办 |
37 |
市市场监管局 |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同办 |
|
38 |
市市场监管局 |
汽车买卖、租赁合同 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同办 |
|
39 |
市市场监管局 |
供电、供水、供气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同办 |
|
40 |
市市场监管局 |
经纪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同办 |
|
41 |
市市场监管局 |
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经营性培训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同办 |
|
42 |
市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 任务授权 |
本市范围内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43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级权限内计量器具标准核准 |
|
行政许可 |
市县同办 |
44 |
市教育局 |
招生考试考生 加分资格认定 |
中考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同一设区市跨县) |
行政确认 |
市县同办 |
4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级权限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建材、造纸、印染、 农副食品加工等其他 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同办 |
附件3
“市县同权”改革服务窗口前移
事项清单(53项)
序号 |
市级实施 单位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勘查矿产 资源审批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4 |
市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5 |
市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6 |
市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7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 开采审批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9 |
市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10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区范围划定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11 |
市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12 |
市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13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抵押 合同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14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15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
行政确认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16 |
市商务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交易 市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17 |
市商务局 |
二手车经营 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18 |
市商务局 |
商业特许 经营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19 |
市商务局 |
自由类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
自由类技术进口 合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20 |
市商务局 |
自由类技术出口 合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21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22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23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办)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24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25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26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27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登记 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28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许可 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29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补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0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1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 企业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32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3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补证)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4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5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企业 许可变更(登记 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6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企业 许可变更(许可 事项的变更)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7 |
市行政审批局 |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
38 |
市行政审批局 |
燃气经营 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 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39 |
市行政审批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级立项) |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40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项目除外);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之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1.能源:火电站,热电站,在市内主要河流(章江、贡江、绵江、平江、梅江、湘江、濂江、桃江、上犹江及东江寻乌水、镇岗河、定南水(九曲河))上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风电项目; 2.交通:运输机场,非跨设区市的铁路、高速公路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3.化工:化工项目; 4.医药: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 5.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包括稀土矿山开发),有色金属冶炼(含钨、钼、锡、锑、稀土等); 6.黑色金属:采选项目;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40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7.煤炭:煤炭开发项目; 8.水利:水库项目; 9.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 10.轻工纺织:废纸造纸、印染、酿造、毛皮制革、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11.社会事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12.独立尾矿库项目; 13.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加工项目; 14.其他:汽车制造项目。 (三)印刷电路板项目。 (四)简化后的集控区入驻电镀项目。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41 |
市行政审批局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42 |
市行政审批局 |
城市供气设施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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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行政审批局 |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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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行政审批局 |
权限内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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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行政审批局 |
除国务院、省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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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行政审批局 |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热电站项目(含自备 电站)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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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行政审批局 |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风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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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行政审批局 |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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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行政审批局 |
省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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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行政审批局 |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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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行政审批局 |
除国务院、省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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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行政审批局 |
权限内旅游 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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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行政审批局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受理 市级审批 |
附件4
推行“市县同权”改革主要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具体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精简办事流程 环节 |
(1)对标大湾区,逐项梳理优化事项,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4月底前 |
(2)编制全市统一的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同标准”办理。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4月底前 |
||
2 |
设立“市县同权”受理专窗 |
(3)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市县同权”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办理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指派专业审批人员进驻专窗,开展咨询、受理、审核、转报、审批等工作,实现“一个窗口对外”。 |
— |
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4月底前 |
3 |
建设“市县联动”审批平台 |
(4)建设“市县联动”审批平台,开发受理推送、县级报备(批)、审管信息推送、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市县同权”事项线上闭环管理。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6月底前 |
4 |
加大业务指导培训 |
(5)举办各系统业务培训班,常态化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
— |
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 |
2022年6月底前 |
(6)事项涉及单位指定线上“业务指导员”,及时解答各县(市、区)业务问题。 |
— |
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 |
2022年6月底前 |
||
5 |
明确审批监管责任 |
(7)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直接下放、下放实质性审核权、服务窗口前移事项的审批及监管责任。 |
市行政审批局 市委编办 |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5月底前 |
6 |
完善审管互动机制 |
(8)依托“市县联动”审批平台,按照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要求建立机制。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5月底前 |
6 |
完善审管互动机制 |
(9)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审批部门反馈审批后续的监管信息。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长期坚持 |
7 |
强化数据互通共享 |
(10)深化政务数据汇聚开放共享,推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在“市县同权”改革中的运用。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5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
8 |
提升审批服务能力 |
(11)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加大对审批编制人员、场地及经费等保障力度,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接赋权事项。 |
— |
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4月底前 |
(12)比照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清单,将县级事项二次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 |
— |
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4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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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推动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体制融合,实现政务数据共享。 |
— |
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6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