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字〔20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4年)
为突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持续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4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70%以上,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现象,进一步提升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形成布局合理、系统协调、安全高效、节能低碳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格局,使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攻坚措施
(一)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各县(市)要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体制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中心城区要做好排水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处理设施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并具体制定污水治理系统方案和具体工程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各县(市、区)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二)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评估,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进水浓度低的县(市、区)要制定“一厂一策”系统整治方案。建制镇要因地制宜采取就近集中联建、城旁接管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生物+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市本级要加快白塔污水处理厂四期、建春湿地公园地埋式再生水处理站等工程建设进度,加快实施水东污水处理厂和沙河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同步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公用集团〕
(三)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全面摸排污水管网空白区域,以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为重点,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近远期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通过三年时间,补齐截污干管,打通污水收集输送“大动脉”。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加快生活污水支管建设,完善污水收集输送“毛细血管”。对暂不具备条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推进污水直排口(溢流口)整治。开展城市建成区沿河污水直排口排查,建立直排口档案。按照源头治理为主、末端截污为辅的原则,针对不同性质污水直排口和溯源情况,分别提出治理对策和管控要求,实现合流制溢流口晴天无溢流污染,雨天溢流污染率下降5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五)实施合流制区域雨(清)污分流改造。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雨污分流改造、增设调蓄设施等工程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对实施合流制分流改造区域,新、改、扩建排水项目全部按雨污分流制进行建设。开展供水管网渗漏排查,对供水管网漏水情况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公用集团〕
(六)推进污水管网错接、混接及破损改造。严格控制增量,新建住宅小区雨污水配套工程应完善专项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全面实施新、改、扩建工程排水管网专项验收制度,加强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确保污水正确接入管网。逐步消灭存量,针对雨污水管网错接、混接及破损问题,制定工程措施,分批推进问题点改造。〔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公用集团〕
(七)整治“小散乱”排水。开展城市农贸市场、小餐饮场所、夜市排档、宾馆饭店、洗浴中心、洗车场、洗衣店、社区医院(诊所)等“小散乱”排水户和建筑工地排水专项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逐一登记造册,实施整治销号制度。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加大对雨污水管网私搭乱接等污水乱排直排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
(八)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县(市、区)要以落实河(湖)长制为抓手,对辖区内水体进行全面系统再排查,并强化对城市建成区所有水域、岸线的巡查监测,确保到2023年底前,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九)积极推行“厂-网”一体模式。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深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全面覆盖、责任清晰、权责统一、无缝衔接、协同高效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实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管一体化、厂网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水浓度、进水水量等指标运营情况开展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付费挂钩,实行按效付费,促进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公用集团〕
(十)加强排水设施管理。严格管控新建污水管网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严管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闭水试验,确保管道接口严密、管道基础和回填土密实。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施污水管网在线监测,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污染防治提供辅助决策。提升污水管网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城市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形成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研究出台《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城镇排水管理条例》,全面规范全市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1年10月25日前)。各县(市、区)组织制定本地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条块分工与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建设项目、时间安排和考核验收等要求。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层层发动、大力推进攻坚行动。
(二)问题导向,集中治理(2021年10月25日-2024年8月31日)。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清本地现状,建立问题清单,形成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倒排工期进度,分两个阶段完成三年攻坚行动28处县级黑臭水体治理、155个污水治理项目、排水专项规划编制(修编)等工作。
第一阶段(2021年10月25日-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编制(修编)。中心城区在修编排水专项规划基础上,确定生活污水二期治理项目,各县(市、区)根据排水专项规划,确定相关补充治理项目。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排查出的28处县级黑臭水体治理(详见附件1),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中心城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完成“小散乱”排水整治,基本消除雨污水管网私搭乱接等污水乱排直排行为。
2023年12月31日前,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一期工程23个项目。完成污泥处理设施新建工程,完成11个随道路同步建设的配套管网工程。各县(市、区)完成59个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详见附件2)。制定出台《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第二阶段(2022年6月1日-2024年8月31日)
2024年8月前,完成61个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详见附件2),完成中心城区二期污水治理项目和各县(市、区)相关补充治理项目,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排水建、管、养长效管理机制。
(三)检查验收,总结经验(2024年9月31日前)。按照整治进度,市城镇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于2023年12月、2024年9月分两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分别于2023年11月30日前、2024年8月31日前,对每阶段整治效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报送市城镇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城镇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三年攻坚工作,组织成立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各地实施方案于2021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城管局。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市、各县(市、区)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统筹资金予以支持。要依法依规拓宽投融资渠道,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聚集放大和撬动作用。
(三)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严格实行限时办结。推行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六多合一”集成审批改革,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四)强化督促考评。自2021年11月起,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城管局。市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虚报进度、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