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代“第一等”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2年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深化改革开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扶持发展、强化引导、健康有序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管理有序、自律规范的现代中介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5年,培育引进20个左右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竞争力强的中介服务品牌机构,打造3-5个中介服务主题楼宇;中介服务供给能力、市场活力显着增强,初步形成与省域副中心城市相适应的中介服务业发展格局。
二、任务措施
(一)优化中介服务发展环境
1.开放中介服务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允许将集中办公区登记为多家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中介服务机构可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允许从事电子商务,无需实体经营地址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住所登记为集群注册托管中介服务机构住所。〔责任单位: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培育品牌中介机构。市大中专及职业院校要联合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或中介服务机构按规范的专业开设“订单式”人才培养;相关部门要对优秀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我市规模较大、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会计资产评估、金融服务、产权交易、法律服务、评估勘测和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引进优质中介机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出品牌,向综合性、集团化、跨区域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机构综合服务中心,完善中介服务产业链,推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集中布局,提升专业化服务和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各地试点建设一批中介服务园区和楼宇,为入驻企业及员工提供拎包入住式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行为
4.严格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公布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执行“一张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5.实行服务要素公开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编制公开办事指南,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收费依据和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机构要按照服务指南公布的服务要素,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并在中介服务超市承诺公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6.推行中介收费明码标价。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垄断、扰乱市场的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外公布服务事项名称,明确收费项目、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三)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质效
7.实现中介服务“一张网”。集成中介入驻、服务选取、进度查询、考核评价等全过程“一张网”服务,建设中介超市赣州特色分厅,通过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用信息、中介服务信息,实现互联互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财政、审计部门要分别对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8.探索多介合一“联合体”。鼓励组建中介机构服务联合体,集合项目审批中的各类工程咨询、测绘、检测、评估、评价、勘测等中介服务于一体,为项目提供全过程一次性中介服务。探索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立对项目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联合评估的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9.试行服务计时“一体化”。进一步压减环节,规范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试行行政审批与中介服务“一体化”计时,将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方案、报告、设计等进行评估检测纳入审批服务时限,力争效率提升30%以上。探索中介服务成果网上提交,实现全程追溯、进度提醒,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效率,着力破解中介服务效率低、环节多、耗时长的问题。〔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四)构建建管结合信用体系
10.依法开展行业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约束,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开展中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不遵守从业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
11.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依法管理与自我约束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管理格局。中介服务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技能。〔责任单位: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政局〕
12.构建中介信用体系。依托中介服务超市,对接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行业信用平台及第三方社会信用平台,全面获取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情况,综合运用中介服务评价、业绩积累,结合行业主管、审批部门和评审专家多方互评等信息,构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形成综合评价信息,推送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运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和敦促失信中介机构积极整改,按程序依法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和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全市“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局面。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完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及修复办法,推动行业治理规范;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吸引优质中介机构入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及损害中介服务发展环境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作用,推动中介机构树立品牌服务意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区域竞争能力。不断创优我市营商环境,为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打造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2.2022年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022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本实施意见所指中介服务主要为涉审中介服务,包括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服务,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政府采购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动态调整和发布行政审批中介的服务事项,建设和完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做好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四、发改部门负责对工程咨询单位及执业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开展中介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公证服务、律师事务所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人社部门负责对职业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城乡规划编制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九、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建市政类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图审查、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检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水资源论证编制、水利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对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评价与检测检验、安全培训、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监理资质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竞争收费行为;负责牵头并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一次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推动本地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十六、气象部门负责对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其它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定。
附件2
2022年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64项)
(此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提供)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费用承担方 |
中介资质 要求 |
1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工程咨询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本级财政承担) |
无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 |
第三方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本级财政承担) |
无 |
3 |
水保方案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水利部令第五号第九条 |
第三方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本级财政承担) |
无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
第三方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本级财政承担) |
无 |
5 |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人防、消防)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三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我市对低风险工程和一般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不图审的,由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其余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的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机构。 |
6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工程咨询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7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三方服务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
有关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9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1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修正)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第三方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不低于图纸设计单位的资质 |
1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通安全性评价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施工图设计阶段交通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8〕33号) |
具有相应公路设计业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不低于图纸设计单位的资质 |
12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十九条 第一款 |
具有相应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第三方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不低于图纸设计单位的资质 |
13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
第三方服务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14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及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5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 |
16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无 |
17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报告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无 |
18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报告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无 |
19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无 |
20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 |
企业 |
乙级及以上 |
2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资质的冶金设计单位 |
企业 |
乙级及以上 |
2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 |
企业 |
乙级及以上 |
2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无 |
24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市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条)第九条 |
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 |
25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水资源报告书技术评审 |
市行政审批局 |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条)第八条 |
工程咨询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 |
26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办建管〔2004〕109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7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工程咨询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 |
28 |
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四条 |
工程咨询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 |
29 |
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编制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市行政审批局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 |
30 |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评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工程咨询评估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 |
31 |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市行政审批局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 |
项目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 |
32 |
现场鉴定评审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证 |
市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有资质鉴定评审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无 |
33 |
体检报告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
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 |
聘用外国人单位 |
三甲医院 |
34 |
地形图测绘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市自然资源局 |
1.《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设字第150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2.《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3.《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十四条(六)款第二点、第二十条(二)款第四点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 |
申请单位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35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四点: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规划资质 |
36 |
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建筑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建筑资质 |
37 |
建设工程(市政)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规划资质及市政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规划资质及市政资质 |
38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3.《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规划资质 |
39 |
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2.《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4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规划资质 |
40 |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4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建筑资质 |
41 |
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建筑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建筑资质 |
42 |
建设工程(市政)施工图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市政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市政资质 |
43 |
管线修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 |
根据《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对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其中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需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 |
申请单位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44 |
建设工程放线、基础±0.00复验 |
非前置的市场中介服务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2.《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 |
申请单位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45 |
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
非前置的市场中介服务 |
市自然资源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2.《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八条(五)款 3.《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三十九条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 |
申请单位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46 |
矿山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权限内采矿权行政许可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一条 2.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合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6〕344号) |
方案编制单位 |
申请单位 |
无 |
47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业权行政许可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第二条 |
报告编制单位 |
申请单位 |
无 |
48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权限内矿业权行政许可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1.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49 |
界限与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
具有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
权利人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50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规划资质 |
51 |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规划资质 |
52 |
节地评价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市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规划资质 |
5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
54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部分专业性工作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
市发改委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
市发改委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55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
市发改委 |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十八条 |
工程咨询单位 |
市发改委 |
应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要求,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且资信评价已取得甲级综合资信或相关专业资信、专项资信,江西省乙级相关专业资信或专项资信(不含乙级预评价) |
56 |
人防工程防护 设备安装质量 检测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七条 2.《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行政相对人 |
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57 |
人防工程面积 测绘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江西省人民防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 |
行政相对人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58 |
人防工程建设 监理 |
新建民用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 |
行政相对人 |
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 |
59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检测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具有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机构 |
行政相对人 |
具有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机构 |
60 |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审核 |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审核 |
市财政局 |
1.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2.《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 3.《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办法(试行)》(赣市财办字〔2021〕)35号) |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
市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 |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
61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 |
国发〔2016〕39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
审批部门 |
无 |
62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
审批部门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
6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
市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698号修正)第十七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公布,第42号修正)第七条 |
第三方林业技术服务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64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