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蓉江新区行政村(社区)安全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东镇、潭口镇人民政府,高校园区管理处:
现将《赣州蓉江新区行政村(社区)安全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蓉江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赣州蓉江新区行政村(社区)安全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安全防范基础,规范行政村(社区)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管理,强化安全员责任意识,提高安全员履职能力,根据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行政村(社区)安全员队伍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个行政村(社区)应明确一名具有一定文化、责任心强的行政村(社区)“两委”干部兼任本行政村(社区)安全员,由所在镇(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安全员组建程序
第三条 安全员由行政村(社区)推荐,所在镇(管理处)审核确定后,报区安委办备案;涉及人员调整的,由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所在镇(管理处)审核确定后,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四条 行政村(社区)未按要求推荐安全员的,安全员直接由党支部书记兼任。
第三章 安全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员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政策法规,普及安全常识。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产、生活安全常识和各类灾害应对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二)摸清风险底数,建立信息台账。协助镇(管理处)、 行政村(社区)全面摸清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分布情况和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建立风险隐患灾害台账,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加强安全巡查,及时报送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加强对集会、生产经营活动、存储仓库、道路交通、燃气使用、危险水域、自建房屋的巡查以及生产生活中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的重点巡查,并填写巡查日志,每月定期向所在镇(管理处)应急管理机构报告辖区内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异常情况等重要信息,做到及时发现、立即报告,一般问题隐患及时报所在镇(管理处)党委、政府,重大问题隐患可第一时间越级向区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善后处理、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五)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
(六)积极参与、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灾害信息普查等。
第四章 安全员考核方式
第六条 安全员队伍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职履责、事故预防、防灾减灾、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等情况。
第七条 各镇(管理处)为安全员考核工作实施主体,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及细则。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季度考核的方式,季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直接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累计两个季度被评定“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补助发放的直接依据,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个季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安全员,应立即予以解聘,并按本办法第二章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聘用符合要求的新安全员。
第十一条 安全员季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扣发其当季度安全员岗位补助,并由所在镇(管理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其警示谈话。
第十二条 安全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立即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追责
(一)被调查认定为失职失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出现因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被调查认定为因处置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安全员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员教育培训工作由各镇(管理处)负责组织,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新聘用的安全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各镇(管理处)应制定安全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合理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管理业务技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区安委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员教育培训。
第六章 安全员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各镇(管理处)负责发放,安全员岗位补助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各镇(管理处)应及时组织安全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分析安全风险隐患,制定有效措施,落实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各镇(管理处)对安全员上报的问题隐患,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涉及区级相关部门(单位)的,要主动对接沟通,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各镇(管理处)应当与各安全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发放聘用决定,安全员在聘用期满、触犯刑律被判刑、自然死亡及其他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第二十条 在聘用期内,安全员与所在镇(管理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