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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西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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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3日中共江西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021年10月15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做好新时代江西统一战线工作,更好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1.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每年向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建立党委常委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联系支持制度。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积极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省、市、县(市、区)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明确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健全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加强对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等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机制的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的机构。

        二、加强统战工作机构建设和干部配备

        3.各级党委统战部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并协助做好台湾工作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侨务办公室、台联、工商联、社会主义学院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机构与同级党委统战部合署办公的,要保证政府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

        4.省、市两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市两级国资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新区、工业园区、功能区、风景区等党委(党工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省属本科高校党委单独设置统战部,其他高校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教学院系党组织设置统战委员。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战工作机构,其他科研院所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省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5.合理配置统战干部,各级党委统战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工商联党组书记、侨办主任、单独设置的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省、市两级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由同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兼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三、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

        (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6.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建立健全知情明政、工作联系、协商反馈等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参政议政,开展大调研活动,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地方党委进行民主监督,也可受党委委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

        7.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并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内部监督、纪律处分等制度。支持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组织发展,突出界别特色,提高成员发展质量。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职级职数、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等方面的问题。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相关新闻报道要按规定体现民主党派负责人职务或无党派代表人士身份。

        (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8.省、南昌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帮助解决办公场所、干部交流等方面的问题。

        9.省、南昌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设区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归国留学人员思想政治引领,增强组织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民族工作

        10.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持续开展对口支援民族乡村工作,助推民族乡村振兴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11.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推动构建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四)宗教工作

        12.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制度。健全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机制。

        13.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能力,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挥江西佛教道教祖庭文化优势,积极拓展宗教界对外交往交流。

        14.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宗教事务纳入基层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内容。

        (五)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15.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实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机制,拓展政企沟通协商平台和渠道。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作用,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

        16.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赣商精神,推动实施新赣商成长工程。定期开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评活动,评选表彰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7.深化工商联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商会、省外赣籍异地商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助推赣商回归。加强基层工商联建设,创建“五好”工商联。

        18.加强基层商会组织建设,扩大商会组织覆盖面,在工商联所属商会党组织中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推进商会改革发展、支持商会发挥作用,创建“四好”商会。

        (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19.强化思想引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的作用,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组织起来。加强联谊交友,建立党政领导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列名联系制度。建好用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实践创新基地,支持发挥作用。

        20.发挥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的职能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党组织要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加强网络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健全联系沟通、信息共享等机制。

        (七)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21.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发挥江西港澳政协委员、港澳江西同乡社团积极作用,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贡献力量。旗帜鲜明反对“台独”等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22.巩固深化江西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积极开展赣港澳台青少年交流活动,增强港澳台青少年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23.加强涉港澳台单位工作力量整合,建立健全涉港澳台相关协作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省台联、省黄埔军校同学会、江西海外联谊会、江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等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八)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24.充分发挥党委统战部在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中的作用。

        25.以海外江西籍侨团及侨胞为重点,拓展与海外爱国爱乡侨(社)团的联系,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进海外人才,引导华侨、归侨、侨眷和出国留学人员参与全球反“独”促统活动、江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华文教育基地建设,发挥江西中华文化学院作用,促进中外人文交流互鉴。

        26.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侨资侨属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优化为侨公共服务体系。

        四、大力推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27.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贯彻落实好有意识地把一部分优秀人才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

        28.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省社会主义学院要切实发挥我省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作用,与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合署办公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配备党外副院长,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省、市两级应当建立党外干部实践锻炼基地,县(市、区)从实际出发加大安排党外干部到基层锻炼力度。各级组织部门选派干部培训和挂职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

        29.党委推荐党外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少于35%,推荐党外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不少于30%。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30.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政协机关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有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

        31.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省、市两级民主党派组织专职副主委应当兼任同级政协副秘书长。

        32.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党外干部。省、市、县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省、市两级配备党外干部的政府部门比例应当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县(市、区)政府部门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省、市、县(市、区)三级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33.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应当有适当数量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的工作制度。

        34.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主委和市、县(市、区)两级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时,本地没有党外干部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党外干部选配不齐的可留出空额,届中再补。编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省级民主党派组织副主委享受副厅级待遇,市级组织参照执行。

        35.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信息数据库建设,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管理考核信息互通。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应当与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同时向人大或政协通报。

        36.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掌握一定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37.建立健全各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推荐、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研究提名、共同督促检查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五、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保障和监督

        38.加大统战干部交流使用力度。定期评选江西省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投入,保障统战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39.加强统战部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做好统战干部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40.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违反《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