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网鱼,信丰一老表被判刑!
因嘴馋想吃鱼,信丰一老表在河边网鱼10余斤,结果竟然被判刑?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携带网鱼工具窜至某小河内网鱼,网得小杂鱼约0.25公斤;同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又窜至该小河内使用同样方法网鱼,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押了渔具地笼一个及捕捞的水产品小杂鱼10.62公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所携带的网鱼工具为笼壶类地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二、信丰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渔具一个(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包括:(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严重的情形。
“捕鱼”一事,以小见大,本案案值虽然不大,却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竭泽而渔的危害不仅是几斤渔获物的损失,更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让生态物种资源繁衍生生不息,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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