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民字〔20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以下简称“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申请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民政厅成立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儿童福利处、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明天计划”项目由省级统筹、设区市实施,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明天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结算核实、存档备查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工作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市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设立“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明天计划”项目具体实施;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规范细化工作流程;
(三)严格资金管理,科学编制资金计划,严格资金收支,认真完成“明天计划”项目结账审核工作;
(四)规范“明天计划”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明天计划”档案材料;
(五)加强工作统计,定期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六)严格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应当由设区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明天计划”项目各类费用以民政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为主,省级福彩公益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明天计划”项目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所用资金应当为地方资金。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第七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资助范围为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一)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心理康复、语言训练等有关康复训练的,需提供孤儿的诊断情况以及康复机构的资质报告至市“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后,方能进行康复,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患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名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设区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该设区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各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体检需求确定相应体检内容。
(六)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市“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制度,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应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孤儿确需到省级定点医院或跨省医疗康复的,须报请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送治。
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应将本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报送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建立全省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定期对外公布。辅具配置定点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各设区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设区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本年度《X市X年度“明天计划”补助资金需求表》(附件1)。
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设区市资金计划,并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拟订全省“明天计划”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分别报民政部、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明天计划”实施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定点医院已完成的诊疗、康复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使用,应遵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备案,申报下年需求时,应统筹考虑结转资金。
第十二条 “明天计划”资助填报单位为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救治康复等,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附件2),逐级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社会散居孤儿救治康复等,经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患儿救治的出院小结、体检报告结论、医疗票据等相关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规范《“明天计划”资助表》填报。填表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报案材料等;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应提供原件查验及清晰复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设区市级民政部门为“明天计划”具体结算核实、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结算核实,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做好《“明天计划”资助表》存档备查,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结算及有关医疗材料及时存入相关儿童档案。“明天计划”相关工作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五条 孤儿如需要急救,可以先救治、再补报相关手续。新捡拾的弃婴,自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一年内产生的治疗费用,可申请“明天计划”全额资助。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项目实施情况应认真开展检查、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对设区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结合相关资金检查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市、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民政部、江西省有关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2019〕9号)同时废止。
(此件有效期: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