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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5-06-17 00: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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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管理,确保前期项目工作质量,提高水利前期项目工作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三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333号)的要求,严格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10号)的要求和审查项目任务书的意见,修改完善各前期项目的《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未经审查的前期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前期工作的计划管理,建立前期工作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项目法人和行政领导责任人要按照轻重缓急的要求和各专业工作进展的情况安排经费计划,保证前期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对未能履行其职责,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过审定的项目任务书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不得自行修改前期工作项目的内容、范围,不得超越工作阶段自行安排前期工作。

          第六条要切实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检查以下问题:

          1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

          2与经费对应的工作进度、工作量和质量情况;

          3外委项目是否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执行,有关委托合同手续是否完备;

          4项目执行中各勘测设计单位的人员、设备配置情况;

          5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

          第七条各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的经费计划。如确需调整,必须上报调整计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必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内容,购置开展前期工作的设备。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凡由我部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基金(含国债专项资金)的前期工作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3号)的要求,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资金管理,防止前期工作项目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

          第九条各个勘测设计单位,应对中央安排水利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设立专门账户。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3号)的要求,核算前期工作资金,不得多头开户、转户存储、与其他资金混用,确保前期工作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成果管理

          第十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在收到计划后一个月内应上报前期项目工作核备计划。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点项目勘测设计简报。勘测设计单位年度决算应在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形象进度、工作内容及总工作量后,按工程项目进行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完成后,其内容必须达到《任务书》提出的深度和标准,成果报告除正式成果外,还应包括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年度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和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实行设签字制度,在项目法人签字后,由项目行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由项目委托单位审查验收。未通过审查验收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要按审查验收的结论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其经费自行承担。

          附则

          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在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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