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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政策】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 党政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5 19:19:36     访问量: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2022427日区管委会第1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429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

        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一)加快培育创新主体

        1.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10%、规模以下和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补助执行;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10%、规模以下和认定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执行。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税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开展自主创新

        2.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助。以上奖励执行标准按照企业项目实际获得资金比例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

        3.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企业开展高质量创新,申请高价值专利。对区内企业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项专利10万元奖励,在区内形成产业化的,每项发明专利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监分局、区财政局〕

        4.鼓励企业创业成长和人才孵化。入驻孵化器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或者入选国家高层次计划、省双千计划的,对孵化器管理主体及企业各补贴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党群部、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

        5.实施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每年实施揭榜挂帅制项目,对市级以上揭榜挂帅项目,由区财政按照每项1:1的资金比例给予配套。〔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6.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区前2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区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补助企业数量不超过40名。〔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税务局〕

        7.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总量进行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25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给予45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3%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含)的,对其中的5000万元给予165万元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亿元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265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法人企业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该项奖励依据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税务局〕

        8.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研发人员规模每增长50人(其中硕士以上研发人员需达20%以上),且对赣州经开区研发数据贡献较大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10万元的企业发展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

        9.加大科技奖项奖励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8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2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0.大力引进院士专家项目。围绕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稀土与钨新材料等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赣州经开区。经论证评估 “一事一议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党群部、区招商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财政局〕

        11.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赣州产业化,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仅限用于研发,不可用于购买土地等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财政局〕

        12.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省补助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

        13.对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年度累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度累计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有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的(需符合国家减免相关税收条件),按当年度累计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金额的1%给予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交易合同奖励可叠加申请。该项奖励若与文件12项政策一致的,仅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

        14.技术交易合同奖励可叠加申请,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所研发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切实扶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形成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方针,形成新技术新产品,销售一代、储备新一代、预研一代格局。对成功认定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省级院士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社管局、市科创中心〕

        二、支持创新平台能级提升

        (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5.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在我区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配套;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对世界500强上榜企业在区设立的研发中心,并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在享受以上平台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财政局〕

        16.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配合市层面定期对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进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由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补助额度,给予1:1进行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17.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配合市层面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3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由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补助额度,给予1:0.5进行配套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区域创新活力提升

        (五)推进院校创新发展

        18.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稀土与钨新材料等2+N产业领域,在我区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社管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

        19.支持驻区、区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由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补助额度,给予1:1进行配套补助,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党群部、区社管局、区财政局〕

        20.对国内外大院大所在赣州经开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分阶段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党群部、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社管局、区财政局〕

        21.对在赣州经开区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具有全国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营收规模仅次于总部)的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且营收超20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且销售收入不低于实际到位资金额,分阶段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招商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财政局〕

        (六)加快创新载体提升

        22.鼓励双创平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市级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

        23.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房租补贴。对经过我区相关程序评审把关认可,进入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科技企业孵化基地(金岭科技园)孵化的企业,租用1楼厂房的,第一年免租,第2-4年按10/平方米收取房租;租用2-4楼厂房的,第一年免租,第2-4年按8/平方米收取房租;租用办公室的,第一年免租,第2-4年按10/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房租。特殊情况,对孵化期满确需续孵的,经区相关程序评审同意后,租金按区内同类厂房(办公室)市场指导价执行〔责任单位:市科创中心、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赣州建控集团

        24.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在我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认定合格,由区财政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创新生态环境提升

        (七)加强创新人才引育

        25.奖励技术革新人员。全区每年开展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评选工作,由区财政每个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党群部、区财政局〕

        26.支持鼓励周末工程师制。引导驻区高校、院所、产业园区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驿站1万元奖励;单个驿站每年获奖补,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办公管理等开支。〔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社管局

        (八)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27.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搭建服务创新创业平台,聚焦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每年举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团队(个人),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3-5个,三等奖5-10个。优先推荐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对获得区创新创业团队(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党群部、区财政局、市科创中心〕

        28.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促进和吸引先进成果和项目落地赣州经开区。〔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市科创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202251日至20241231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赣经开办字〔2020169号)《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奖补暂行办法》(赣经开办字〔202089、《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强化科技孵化工作推进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5113)文件废止,其他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项目,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档差补助奖励。上级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

        本政策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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