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区管委会及各起草单位负责执行。
四、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区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八)涉及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