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第223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赣州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出借款项及担保监督管理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赣州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出借款项及
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出资监管企业出借款项及担保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委、mobile28365-365_bt365如何_beat365官网在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15〕9号)、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属国资国企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款项”是指企业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资金拆借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以自身信用或资产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出借款项及担保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精神,科学合法合规决策,慎重出借款项和实施担保。
第二章 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企业是出借款项及担保的法人主体、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履行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企业负责制定(修订)本企业的出借款项及担保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有关事项,加强对下属企业出借款项及担保的监管。一级集团须制定出借款项及担保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七条 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出借款项及担保管理的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的权限;
(二)出借款项及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出借款项及担保的风险控制和责任主体,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出借款项及担保项目可能出现风险的处理预案;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审计职能部门有责任对一级集团的出借款项及担保行为依职权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出借款项及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依规对企业出借款项及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履行监事会职权。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企业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纠正),对于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出借款项及担保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类型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方式。
第十一条 出借款项及担保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三)规范运行和防范风险原则。
第十二条 债权人和担保人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四)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债务人(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和充足的保障措施;
(四)无逃避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借款和被担保涉及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区产业政策要求;
(七)借款和被担保涉及项目不属于高风险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等);
(八)未列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为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除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与其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或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 区出资监管企业内部以及互相之间协商借款和担保,无须报区国资办核准;协商不成且项目确有特殊需要的,报上级研究。
第十七条 一级集团出借款项和担保须向区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先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一)出借款项或担保申请报告,具体说明企业出借款项或担保事项的原因、出借款项期限或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金额、出借款项或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企业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债务人或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
3.融资所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具体项目);
4.对于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5.金融信用记录、法院系统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6.近三年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累计担保事项的说明;
(五)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企业出借或担保事项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
(八)区国资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出借款项或担保事项,区国资办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出借款项或提供担保应重点审查债务人或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出借款项或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出借或担保,债务人或被担保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应为盈利;
(二)对一年以上的出借或担保,债务人或被担保企业近两年一般应连续盈利,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小于70%。
第十九条 一级集团自主决策实施对其下属子公司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但须遵循如下要求:
1.企业为其控股(参股)的股权多元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须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过持股比例进行担保,且保障措施(程序)需充分和及时落实到位并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属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股权多元化子公司,确有必要企业提供全额担保的,其他所有股东必须提供相应反担保,反担保标的物必须充足、易变现、产权清晰,且保障措施(程序)及时落实到位和有法律效力。
2.企业向其控股(参股)的股权多元化子公司提供借款的,须做到依法依规并与其他股东共担风险,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共同分担,且保障措施(程序)须充分和及时落实到位并具有法律效力。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市属国有企业交叉持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可按一事一议处理。
第二十条 一级集团自主决策的担保事项,如为企业内部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或为区本级国资其他一级集团(下属子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由一级集团规范化决策并提供企业内部决策相关文件后,报区国资办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第十八、十九条所列的担保和出借款项事项中,如果存在担保和出借款项比例不合理、保障措施不足、风险控制不足不到位、资金使用明显不合理等问题,经反馈企业后,企业不予更正的,区国资办将不予出具备案书。
第二十二条 为债务人或被担保企业提供出借或担保事项时,企业一般应要求债务人或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提供反担保的企业为第三方企业时,债务人或被担保企业应提供反担保企业的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按出借或担保企业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六)出借或担保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出借款项和担保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出借款项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并遵循如下要求:
(一)建立出借款项和担保业务台账,定期对出借款项和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一级集团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知区国资办;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汇总分析制度。一级集团应对上年度出借款项和担保事项及其涉及民事诉讼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当年3月底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总结情况报送区国资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出借款项和担保事项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和其他负债情况,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商誉和信用记录的变化等情况。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企业应当即采取妥善应对措施,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发生这种情形,其中涉及特别重大出借款项和担保的,一级集团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区国资办实事求是提供书面报告,区国资办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一级集团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可作为分类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和企业领导人评价范畴。
第二十七条 企业出借款项及担保活动出现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的;
(四)不履行应尽职责情形严重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发表意见的;
(六)弄虚作假导致审计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的;
(七)出现出借款项和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控和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的;
(八)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须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三重一大”事项规范出借款项及担保决策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相关负责人及经办责任人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出借款项及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审计、资产评估、提供法律意见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企业不得再聘请其从事相关业务。区国资办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国有股东委派的产权代表应忠实勤勉履职,征求股东的意见,认真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基金公司、供应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周转金公司等类型企业在经营主营业务时不适用本办法,一级集团必须及时根据其业务性质,参照同行业同类公司从严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或经理会决定出借或担保的职责权限,并完善操作细则。一级集团制定或修改后的出借或担保管理办法须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日期为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