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的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以下三类情形不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内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以上包括:
⑴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⑸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
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⑼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⑽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⑾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⑿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举报注意事项说明
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向对反映对象有直接管辖权限的纪监委或派驻纪检组进行举报将提高您的举报处理效率。
2、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3.检举控告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对借检举控告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涉及警务工作问题的投诉举报请拨打0797-12389/或0797-110进行投诉。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