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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治理违规违法开展校外教育培训行为的公告

        来源: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3-02-02 09:32:39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巩固深化我市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校外培训,进一步畅通我市违规违法开展校外教育培训行为举报途径,营造全社会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未经审批,开展面向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包括面向3至6周岁儿童)。

        2.严禁以非学科类名义、或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以“一对一”“一对多”“众筹私教”“研学”“家政服务”和教育咨询、托管等隐形变异方式、或通过视频会议、APP、QQ群、微信群等线上手段,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3.严禁违反校外教育培训时间规定、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

        4.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在境外的外籍人员、不具备资质人员和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开展校外培训。

        5.严禁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和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进行价格欺诈。

        6.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外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

        7.严禁在未落实有关住建、消防、食品、安防等安全规定情况下开展校外教育培训。

        8.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约谈、风险警示、警告、停业整顿、停止招生、吊销证照等。

        9.对严重失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的举办者,教育、发改等部门按照《江西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10.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的举办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外教育培训的监督和投诉举报。

        附件:各县(市、区)及市教育局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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