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钟先生投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经查实,投诉人于2016年2月28日在与某房地产开发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办理收房手续时,该公司向其收取了2800元/户的燃气初装费。此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和《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实施了退款。
【法律分析】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定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该公司继续价外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行为,违反了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文件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实施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