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
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工业倍增升级,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11月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树牢“增存并举、存量优先”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强化工业项目用地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业园区利用效率,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强化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及文件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
第一部分,要求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主要对引入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规定:一是加强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要求将全市各类重点工业用地充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方案和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强调“进园入区”。二是开展引进项目综合评估。重点对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具体指标进行明确,确保项目用地产出效益。三是严格限制淘汰落后产能用地。依法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国家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当前“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将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末档企业纳入淘汰范围,倒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
第二部分,提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举措。多措并举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达到以“最少的土地”实现“最多的产出”。一是适当提高新上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低限。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布局和实际情况,在《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的基础上,将市重点发展产业门类容积率指标提高33%-88%,其它产业门类提高20%-50%,对于不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和各类规划中提出的需要特殊管控区域的工业项目,在满足环保安全、减震隔震、工业需求、垂直交通、设备载重等前提下,生产厂房、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限高可适当提高,其中,生产厂房建筑限高控制在24米-50米,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限高控制在60米。二是鼓励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划定重点地下空间建设区域,统筹开展人防、轨道、管廊等建设,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和生活配套设施。三是挖掘存量工业用地空间。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四是持续探索工业用地供应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通过弹性年限出让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有效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五是全面推广工业“标准地”供应。力争2022年、2023年新增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比例分别不低于80%、100%。六是积极探索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推行承诺审批制,优化开工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七是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明确主要通过“节地增效”行动产生的新增用地指标用于保障新引进项目落地。八是支持标准厂房建设。优化标准厂房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规划指标,标准厂房按照容积率≥1.8,建筑系数≥40%,10%≤绿地率≤20%控制,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且不得少于4层。
第三部分,强化项目用地批后监管。主要明确项目用地供应后的监管措施、责任分工和年度考核。一是加快盘活闲置低效用地。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土地动态巡查和监测机制,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常态化开展闲置低效用地处置。二是形成部门联动监管合力,对项目入园审核认定的各项监管指标。按照“谁提出、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后续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年度考核成果运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业倍增升级行动工作部署,对2022年工业倍增升级行动考评总分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300亩、240亩、160亩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工业园区用地需求,后续年度相关奖励措施参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部分,明确文件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本意见的适用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二是明确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普通工业项目用地。对于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如M0用地)按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有利于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然选择,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2.从全方面角度,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存量更新、低效再利用、依法管理等举措,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3.优化工业用地规划指标,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对推动“工业上楼”,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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